员工犯错,惩罚如何订定才合法?
- 匿名
- 劳动法
- 2024-02-08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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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为了管理方便,当员工犯错时,妥善运用惩处规定来管理员工,像是记过、罚款、解僱等,法律上是认可的。然而,有些公司订定内规,以上这些规定不仅不合理,恐怕还会违反法令规定!来看看以下的重点提醒:
工作规则中,不可有惩罚或赔偿罚款规定
现实中仍有雇主滥用权力制定不合理的规定,员工基于保有工作只好屈服、配合。因此,劳动部在今年5月份修正了工作规则审核要点第9点的附表内容,明确写出,原因在于两点:
1.根据劳基法§71规定:
2.、处分都涉及到员工的权益,应该明订在中,透过双方合意。
工作规则中制定的内容,主要是将劳动契约中所约定的劳动条件、重要事项加以具体明确规定,使劳雇双方都能清楚了解彼此的权利义务。雇主在制定、修改工作规则时,虽然需要经过主管机关核备,但如果有不利于劳工的变更,而没有经过员工同意的规定,原则上也是无效的。另外像是保密协定、竞业禁止的规定,也涉及到劳工的经济生存能力,宜约定在劳动契约里。有关劳动部修订的最新版本工作规则参考範例,有需要的雇主们可以点连结到网站查看。
员工犯错,如何订定惩处规定才合法?
雇主要对劳工实施惩罚,必须事先在劳动契约中订定并经过员工同意,根据过往法院判决,通常认为雇主对劳工的惩戒权力可分成一般惩戒权和特别惩戒权:
(1)一般惩戒权
是指员工违反规定时,雇主有对员工有惩戒的权利。例如:劳工因面试时未诚实告知自己的学经历、提供伪造的证明,造成雇主损失,因违反劳基法§12Ⅰ(1)规定,雇主可依法进行解雇的惩戒;又或者雇主已事先在劳动契约中约定禁止洩漏营业秘密,员工违反规定造成公司有重大损失,雇主可依劳基法§12Ⅰ(4)规定依法解雇。
(2)特别惩戒权
是指在法律规定以外雇主另外和员工约定的罚则事项,例如:员工会议迟到罚钱、员工试用期表现不佳延长试用期间。但是这类的惩处必须事先公告并明订清楚,当员工犯错时,才不会构成违约而产生效力。
当雇主实施惩处时,除了须符合法令的要件与惩处规定(如:解僱),劳动契约中约定的惩戒规定也须留意合法及合理性。常见有关的惩罚方式,劳动部和地方劳工机关都认为是违法的,因会违反劳基法§22薪资应全额给付给劳工之规定;然而,如果约定扣薪的项目属于,例如:绩效奖金、分红、年终奖金等,并依照员工犯错程度轻重扣发合理的比例,则不违法。
另一方面,惩处也需要合理、不能滥用权利,例如:规定上厕所在3分钟内要回座位否则罚钱、要求服务不能被客诉否则记警告,这些规定都过于严苛且不合理,均属于无效的条款规定。(我想你还喜欢:员工犯错,老闆可以扣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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