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大厂遭控血汗,透过3点秒懂员工休息规定避免触法!
- 匿名
- 求职攻略
- 2024-02-08 15:01
- 创业
- 创业的难度
- 为什么不创业
每间公司因产业、工作型态不同,休息时间也会不一样,但上班8小时如果没有好好休息,不仅影响工作品质、效率,还可能涉及职业安全。
一家知名轮胎公司近日被员工投诉,工厂为了维持机台24小时运作,将工作分为早、中、晚三班,但员工休息时间都是边吃便当边操作机台,用餐时间形同虚设,等于员工根本没有休息时间。
企业遇到急件须赶工,或因产业型态须让员工轮班,该如何安排员工休息时间?小编列出以下三种情形让你一次了解,也能避免触犯法令。
一、每工作4小时要休息半小时
依劳基法§35规定:。这条法令订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劳工长时间连续劳动,规定企业中断工作时间给予劳工适当的休息,以达到劳工恢复体力的目的,而休息30分钟是连续的时间,不能拆成3次10分钟来休息。
曾经有雇主提出疑问,常看到员工在上班时间跑去上厕所摸鱼,难道不算休息时间?其实人都会有生理需求,因此诸如上厕所、喝水等,虽然仍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範围内,也受到雇主指挥监督,但还是属于提供劳务或待命的工作时间,而非休息时间(注1),这段时间内雇主还是需要支付薪水。而医护人员在交班时间也属于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必须有明确的区分,而休息时间的定义是指员工不受雇主支配、可以自由利用的时间,因此这段时间雇主不必支付薪水。
例如:一般公司会在上午上班4小时后,有中午1-1.5小时休息时间,让员工外出用餐,如文章开头的案例,让员工边吃便当边工作的情况,就不算是完全的休息。
另外,雇主常忽略加班的状况下也要符合这项规定,提供适当休息时间才合法,因此若有要求员工下班后继续加班、延长工作,仍要至少休息30分钟再继续加班。台湾高铁就曾经被申诉违反继续加班需先休息30分钟被罚2万元,诉愿也被驳回。未依规定给予休息时间可罚2-100万元,雇主们不可不慎!
二、劳工採轮班制,工作班别要间隔11小时
如果公司因经营型态,实施轮班制的出勤方式,常见如服务业、製造业、医疗业、媒体业等,就必须依劳基法§34Ⅱ规定,在更换班次时,应间隔至少有11小时休息时间,除非有特殊原因或工作特性情况才可鬆绑间隔8小时。
例如:某公司和员工约定工作时间为轮班三班制,分别为早班8点至16点、中班16点至24点及夜班24点至8点,则A员工如果是轮班制的,假设今天上早班,就不能再连着上中班或夜班,因休息时间未达11小时。
该条规定原先在一例一休修法前,仅规定更换班别时应给予适当休息时间,而时间长短可视情况由劳资双方协商约定,然而,实务上有许多劳工上完夜班马上轮早班,等于返家休息、盥洗后连就寝时间都不足8小时,休息时间严重不足,甚至有劳工因此过劳致死,劳动部于是再度修劳基法,在107年3月1日实施新制规定,将轮班休息时间明订为上述规定。
另外,要特别留意的是,假使轮班员工有加班情形,则下一间隔时间要从加班结束后开始起算11小时,才算有充足的休息时间。
三、工作具备特殊性,须视情况调配休息时间
为了让轮班制、紧急性、连续性的工作可以有比较弹性的休息规定,在劳基法§35后段但书有提到,实施轮班或工作有连续性、紧急性,雇主可在内另外调配休息时间。
例如:客服人员因工作有连续性须值班,雇主让其在值班时间内用餐、上厕所的时间,也属于休息时间,就不受每工作4小时要休息半小时的规定(注2),但让客服结束值班后,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另外调配休息时间。
另一种情况是缩短工作时间来安排休息时间,像是从事汽车运输业的职业驾驶员,或从事高温、危险、重体力劳动的工作,因所耗费精神更多、体能负荷量较大,每次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的调配和一般工作不同,雇主们若有疑问可向当地主管机关询问。
考量各种产业的工作和休息方式不同,例如在外跑的业务、工厂的机械操作工、门市店员等,实务运作上若没有聘用足够的人力应很难完全配合法令规定,因此,建议雇主事先在劳动契约或工作规则中明订清楚员工休息时间和轮班方式(劳基法施行细则§7),也尽可能透过增加临时人力、调整出勤等方式让员工获得充分休息,避免影响员工的身心健康,也能免除掉不必要的劳资争议。(我想你还喜欢:营运淡季,雇主可以强迫员工排特休?)
注1:请参考台湾高等法院103年度劳上易字第117号。
注2:请参考劳委员会民国88年3月9日(88)台劳动二字第 008685 号函。
想了解更多劳动法令资讯,别忘了加入518企业LINE官方帐号定期掌握最新消息喔!
声明:文中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