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心录取未到职,雇主向求职者收取保证金合法吗?
- 匿名
- 求职攻略
- 2024-02-02 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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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有雇主担心求职者录取后未依约到职,向其先收取保证金,打算该求职者未到职就将保证金没收,避免求职者反悔而浪费自己面试时间。究竟雇主向求职者收取保证金是否合法?又录取的新人没来报到,雇主可以採取哪些合法的求偿方式呢?以下来帮您解答。
一、面试、录取时向求职者收取保证金:违反就服法规定
实务上曾有用向求职者收取做为职缺名额保留的方式,像是几年前有多家医院招募医师时,便要求正取的新进医师报到时须缴交1-3万元不等的保证金,未缴交就等同放弃资格;有的甚至在合约写明要完成一年医师训练、服务满半年才能退还保证金,最后这些医院都因被检举查获事证而被裁罚。
有些雇主翻遍劳基法条文中并未看到禁止收取保证金的规定,以为向求职者收取保证金并无不妥,其实这条规定是在《就服法》第5条第2项第3款中:
为了保障经济较弱势的劳工,在就服法中规定雇主不能向求职者收取,因此,无论雇主是为了保留名额,或避免求职者反悔等原因向其收取保证金都算是违法,即使是签立也会因为具有担保的性质,性质上都会被认定是收取违反就服法规定(注1),可裁罚6-30万元!
二、预扣员工薪资作为保证金,等做满一定年资再返还也不行
雇主若非收取保证金,而是在员工到职时,从后续的薪水中预扣保证金,等做满一定年限再还是否就可行了呢?要注意,该作法会因违反《劳基法》第26条的禁止项目:
不仅约定将无效,违反者也会因此受裁罚9-45万元(注2)。如果不是从薪水里扣保证金,而是让员工另外缴纳,虽然不是劳基法禁止的行为,此做法也会因为涉及对劳工不利而无效(民法第247-1条),并违反上一段提到的就服法规定。
三、求职者反悔报到,雇主如何求偿损失?
雇主面试录取、求职者也同意,双方就会因为意思表示一致而使契约生效,不需要另外立书面契约也算成立(民法第153条第1项)。因此求职者若没有在约定到职日报到,其实已构成了违约,雇主有权利因求职者债务不履行请求赔偿损害(民法第277条),但是必须先举证自己所损失的地方(例如:拒绝其他求职者的面试,需重新招募花费人力成本和行政杂费、已添购个人化的到职设备等),只是与其花费心力去举证,大多数的雇主应该都会认为时间有限,赶紧面试下一位求职者递补人力才是比较实际的做法吧!
然而企业主们换个角度想,除非是大家挤破头、嚮往的知名企业,一般人求职时也不太会只面试一间公司,这时就有可能发生在到职期间,求职者因为接获到更好的offer,或临时有其他生涯规划而取消报到的情形。求职朋友们若能在报到前礼貌告知拒绝,相信企业主们应该也都能够谅解,毕竟职场员工来来去去也见怪不怪了。
最后,还是要给雇主们小叮咛,任何名目上的扣薪、收取保证金都违法的,除了可能吃上罚锾,求职者还可要求返还保证金,无论怎么说来都是对雇主极为不利的作法!现今稳定工作不再是求职年轻人的主要诉求,加上网路资讯发达,有越来越多的工作模式供求职者比较、挑选,或许雇主将心力放在凸显公司特色与优势、提高现任员工的福利待遇,才是吸引和留住人才比较实际的做法。(我想你还喜欢:录取员工又反悔,雇主会有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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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请参考台湾桃园地方法院 106 年劳诉字第 99 号民事判决
注2:请参考行政院劳委会(89)台劳资二字第 0043550 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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