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公司录取通知后又被婉拒,求职者该怎么办?
- 匿名
- 求职攻略
- 2024-01-27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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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新工作本来应该是件很开心的事情!但有求职者收到新公司录取通知,因人资表示希望其尽快离职才能确定到职日,于是隔天便赶紧把原先工作辞掉;没想到隔两週后却收到新公司的感谢信,告知职缺已额满,让该名求职者大傻眼并愤而提告求偿!(注)
相信大家求职过程中遇到这样的事情一定会十分错愕,在有经济压力的情况下,多数人可能只好赶紧找下一份工作。但如果不幸遇到此类事件,雇主难道没有责任吗?求职者该如何釐清谁对谁错?又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让我们用这则实际判例,并透过2个步骤带您来了解。
步骤一:先确认您是否和雇主(公司)成立了劳动契约
因为《劳基法》中没有特别规定劳动契约成立的条件,因此可用《民法》来看您和雇主的契约是否成立,如果成立了就代表您是该公司的员工,即使您还没前往报到或正式上班,也不影响契约效力。
依照《民法》第153条第1项规定。意思是求职者和雇主双方若对于工作内容、薪水等已有共识,即使没有白纸黑字写下劳动契约,或收到录取通知书,契约仍算成立。
而根据这则判决案例,双方在面试已谈好了工作项目及期望薪资,而新公司人资在面试时便就口头表达希望求职者加入(要约),等同于发出要约,而求职者也在隔天递出辞呈,并回信告知接受录取,及可以报到时间(承诺),就等同于该名求职者已录取成为该公司的受僱劳工。
步骤二:收到新公司录取通知后又被婉拒,求职者可以争取2权益
如果根据上述步骤一,您已经确定是真正,因为劳动契约已成立,原则上雇主是不可以单方面终止契约的。而求职者如果认为权益受损,也可以提出下面两项主张。
(一)依民法向雇主(公司)请求损害赔偿
如果雇主因为业务性质变更、程序或人事费用问题而改变心意婉拒您,求职者可以依《民法》第 227 条规定向雇主求偿,但是也必须提出来自己实际受损的证明,例如:因为辞掉原本工作而导致就业空窗期等。
上述判决案例,求职者因为录取而辞去工作,虽然新公司人资事后提供了内部另一个职缺,但因为薪水少了许多,工作也和其应徵职务不同,并无法弥补这名求职者的损失。因此求职者向新公司请求她离职期间前公司的薪水、劳健保劳退金额及后续半年另外工作的时间成本等,赔偿金额共约17万元。
(二)依劳基法请求补发薪水或恢复工作
契约成立后,求职者身分转为员工,如果雇主要终止契约应该依《劳基法》规定合法资遣或解僱,否则可能会构成违法解僱;而雇主如果仍未依约定让您去上班,可向劳动法庭申诉,要求雇主补发这段期间的薪水,甚至主张雇佣关係存在回去上班。
您知道这则判决结果如何吗?虽然这位求职者官司获胜,但原先主张的17万元赔偿金,最后法官判公司应赔偿合理金额为5,000多元(以其离开前公司日期计算到新公司到职日共6天薪资来计算),这和求职者花费近一年时间、精力成本来打官司似乎不太符合比例,您是否也如此觉得呢?
这篇案例主要是雇主录取后又反悔的违法情形,然而反过来若是双方契约已成立,求职者已答应新公司去报到,因为出现更好的工作机会而反悔可以吗?其实相对来说雇主权益受损也可向求职者求偿,只是实务上因为公司人员流动情况普遍,多数雇主较不会额外花费时间去打官司;建议您主动且提早告知自己的困难,而不是等到报到日当天消失不见,相信也比较不会被公司列入黑名单。
最后,小编认为谈工作就像婚约,双方应该互相尊重、避免欺骗,也务必谨慎、周详考虑过后再决定给予答覆,以免对方期待落空失望、安排好的计画被打乱,除了影响个人声誉外,惹上官司又伤了和气就更加麻烦了!(我想你还喜欢:担心录取未到职,雇主向求职者收取保证金合法吗?)
注:请参考民国 110 年 04 月 07 日台湾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劳简字第 149 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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