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98聘

手把手教你写《汽修厂合同》,(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10-04 22:12

手把手教你写《汽修厂合同》,(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这是一篇关于签订汽修厂合同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的作文:
"签订汽修厂合同:不容忽视的细节"
随着汽车成为现代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汽车维修保养的需求日益增长。当我们的爱车需要维修时,选择一家信誉良好的汽修厂并签订一份清晰的合同至关重要。一份详尽、规范的合同不仅是双方权利义务的凭证,更是避免日后纠纷、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依据。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许多车主往往对合同细节不够重视,从而可能陷入被动局面。因此,在签订汽修厂合同时,我们必须注意以下几个关键事项。
"一、 明确维修项目与收费标准"
合同的核心内容应围绕具体的维修项目展开。首先,要确保合同中详细列明车辆的品牌、型号、车牌号码,以及具体的维修项目,例如更换的零件名称、数量、规格,需要进行的保养项目等。其次,对于收费标准,合同中应明确每一项服务的单价,并详细列出总价款。如果可能,建议采用“明码标价”的形式,避免模糊不清的描述。同时,要特别关注是否包含工时费、零件费、税费以及其他可能产生的费用(如检测费、拖车费等)。对于合同中未明确提及的费用,应在签订前与汽修厂沟通清楚,并在合同中补充说明或约定加价的流程,防止后期出现“隐形消费”。
"二、 关注质保条款与责任

汽车维修服务合同范本(汽车4S店、汽车维修服务公司适用)


合同编号:No

汽车维修服务合同


甲方:西安XXX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高新区XXXJ区XXX号

法定代表人:杨XX

电话:XXXXXX


乙方:XXXXXXXXX

地址:西安市高新区XXXJ区XXX号

法定代表人: 王XX

电话:XXXXXX


签订地址:XXXXXX

签订时间:XX年XX月XX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XX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甲乙双方在平等、公平、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就汽车维修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适用范围

1.1本合同主要适用于乙方委托甲方进行的汽车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及维修预算费用为车辆原购置价8%以上维修作业。

二、汽车交接

2.1 交车日期:□合同签订日 □ 年 月 日

2.2 送修方式:□开进 □拖进 □装进 □事故

2.3 交车地点:

三、汽车基本信息


汽车所有人

车牌号码

车辆类型

车身颜色

发动机号码

VIN代码/车架号

注册登

记日期

里程表示值










四、维修类别与项目

4.1 乙方应对承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诊断检验,提出相应的维修方案,确定维修类别。

4.2 乙方预定的维修项目、内容,预计的维修费用,甲方应认可。

4.3 维修过程中确需追加作业项目和费用的,应征得甲方认可。

4.4 实际维修项目和费用以维修结算清单为准。

五、维修配件与材料

5.1 乙方提供的维修配件材料,应符合国家规定,标示配件性质并明码标价,供甲方选择。

5.2 经甲方选择认可的维修配件材料,乙方应提供维修材料清单,明确材料名称、规格、型号、产地、类别、数量、提供方式、单价、金额、购买日期。

5.3 换下配件处理方式:

□乙方自行处理

□委托甲方处理

□属污染环境或系危险废物的,甲方按有关规定统一处理

六、双方权利和义务

6.1 甲方权利和义务

6.1.1 按照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制造厂维修要求实施汽车维修作业,保证维修质量。有权拒绝乙方不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要求。

6.1.2 对乙方辆进行进厂检验、过程检验和竣工检验。

6.1.3 甲方在竣工交付车辆前,对该车辆负有保管责任。除维修检验试车外,甲方不得因其他任何原因使用该车辆。若有违反的,甲方承担油料等直接损耗;造成车辆损坏或其它人身及财产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1.4 双方约定的维修配件材料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如使用修复配件或旧配件的,经乙方书面同意,该配件应达到相关产品的质量标准。

6.1.5 甲方将车辆交由第三方维修,须经乙方书面同意。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将车辆交由第三方维修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第三方造成乙方车辆损害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6.1.6 若乙方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清维修费用的,甲方对车辆享有留置权。

6.1.7 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汽车无法正常使用,且甲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汽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甲方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汽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甲方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6.2 乙方权利和义务

6.2.1 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向甲方交付维修车辆、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贵重物品及相关证件。

乙方与车辆所有人不一致的,车辆所有人为公司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授权委托书原件、盖公章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乙方身份证原件和盖公章的乙方身份证复印件审核。上述证件经甲方审核无误后,甲方将乙方身份证原件退回给乙方,公司授权委托书原件、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的乙方身份证复印件留甲方备案。

乙方与车辆所有人不一致的,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乙方应向甲方车辆所有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乙方身份证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审核。上述证件经甲方审核后,车辆所有人身份证原件、乙方身份证原件退回给乙方,车辆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乙方身份证复印件留甲方备案。

6.2.2 乙方有权确定维修项目,涉及安全行驶的除外。

6.2.3 乙方送修车辆为事故车的,向甲方提供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调解协议等有效证明;乙方要求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6.2.4 乙方根据甲方维修工作的需要积极履行协助义务。

6.2.5 乙方按照合同约定验收、结清维修费用并接车,因乙方迟延验收车辆或迟延接车,车辆非因甲方原因毁损灭失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6.2.6 车辆维修出厂后,经鉴定机构认定,确属甲方本合同项下维修项目的质量未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制造厂维修要求,或使用假冒伪劣的零配件、燃润料,造成乙方或第三人车辆损害、人身损害及相关损失的,甲方应赔偿。

6.2.7对甲方未签发《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出具规定的结算凭证等单据的,乙方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七、维修竣工检验及检验质量标准

7.1 检验质量标准: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 □制造厂维修要求

7.2 检验方式为

检验合格,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结清费用后接收车辆。

7.3 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后,甲方向乙方签发统一样式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辆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甲方应建立维修档案。

八、维修费用及结算方式

8.1 收费标准:

□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布的工时单价标准执行

□双方约定

工时单价: 元/工时

8.2 维修费用计算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维修费用=工时费(工时单价 × 工时定额)+配件与材料费+外加工费

8.3 预算费用为 元,实际费用以出具的维修结算清单为准。

8.4 结算:

现金结算□ 转账□ 支票结算□ 其他方式□

九、汽车交付

汽车维修竣工预计交付日期为 日前,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延期除外。汽车维修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提取车辆,甲方在接到通知后 日到 验收车辆,结清费用(双方另有约定除外),提取车辆。

十、维修质量保证期

维修质量保证期为     公里或   月,自竣工出厂之日起算。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并交付给甲方之日起计算,保证期以行驶里程或日期指标先达到者为准。因维修质量问题返修的,保证期从返修后乙方验收的当日重新算起。

本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

十一、合同变更及解除

11.1 在车辆维修过程中,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内容经双方同意,变更事项双方约定按照以下方式确认:

□书面 □短信 □传真 □电话 □其他

11.2 变更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本合同内容相冲突的,以变更后的内容为准。

11.3 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除本合同约定或法定事由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十二、违约责任

12.1 乙方未按约定按期支付维修费用的,按未付金额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2.2 乙方超过 日迟延提取车辆的,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损失计算标准为 元/日×迟延天数。

12.3 除不可抗力外,甲方迟延交车的, 按维修费用总金额的每日0.1‰向乙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

十三、不可抗力

13.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战争、动乱、政府行为和其他双方共同认同的原因,影响了合同的履行。

13.2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立即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事实书面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相关政府部门或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并随后用EMS邮寄给对方加以确认。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约的责任。

13.3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后果影响本合同履行超过180天,双方可就本合同的履行另行商议。

十四、争议及纠纷处理

14.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纠纷的,甲乙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按以下方式解决本合同争议:

□向XX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4.2 诉讼进行过程中,各方将继续履行未涉诉讼的其它部分。

十五、其他约定

15.1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效力均等。

15.3 甲方或乙方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或乙方委托接车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为单位的,须加盖公章;自然人的,须本人亲笔签名,并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十六、合同附件

16.1汽车进厂维修委托书(检验单)、维修结算清单、竣工出厂合格证经甲方签字确认,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汽车进厂维修委托书(检验单)

附件二:汽车维修结算清单

附件三: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以下无正文)


请在签字前充分了解有关事宜,认真填写表格内容,仔细阅读并认可上述合同条款。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方式:

地址: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方式:

地址:

日期: 年 月 日



关注我,@法律人显哥

显哥说法,从0到1,紧贴生活,聚焦热点,告诉你不一样的法律

《昆明市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修车不出具结算票据和清单可拒付费

原标题:《昆明市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修车不出具结算票据和清单可拒付费

近日,昆明市政府正式发布《昆明市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办法》(下称《管理方法》),将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管理方法》明确规定,维修机动车过程中需要增加维修项目、更换主要零配件或者扩大维修范围,应当事先征得托修方的同意。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维修结算清单,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机动车维修经营须进行备案

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都适用《管理方法》。各县(市、区)政府将结合城市发展实际,组织编制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业发展规划,融入城市整体发展布局。

《管理方法》明确,昆明市将鼓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集约化、品牌化、专业化经营,推广连锁经营服务,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优先选用具备机动车检测维修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并加强技术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管理方法》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须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备案。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应当符合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并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后向所在地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从事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其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总部应当先完成备案;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按照规定,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办理备案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原备案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公布已备案且未终止经营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单,并定期更新,以便社会查询和监督。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展备案等工作时,不得收取费用。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增加维修项目应征得托修方同意

《管理方法》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维修质量、安全生产等有关制度,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安全生产、防止环境污染,维护市容环境卫生,遵守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规范化经营。

其中,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须在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并公示维修技术标准、维修服务流程、质量保证期标准、服务承诺,以及维修项目的维修工时定额、工时单价、常用配件现行价格、监督电话等信息;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配件追溯制度,记录配件采购、使用信息,查验产品合格证等有关证明;按照规定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建立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确保安全生产。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方法》明确规定,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维修标准规范或者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公开的维修技术信息进行维修,并与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托修单)。在维修过程中需要增加维修项目、更换主要零配件或者扩大维修范围的,应当事先征得托修方的同意。

同时,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托修方可以拒绝交费或者接车。

此外,使用旧配件或者修复配件维修机动车的,配件应当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并经托修方书面同意。托修方自备配件的应当提供配件合格证明,并在机动车维修合同或者结算清单中记载。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安装使用托修方提供的自备配件时应当查验配件合格证明,无合格证明的不得使用。

维修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管理方法》规定,机动车维修应当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机动车托修方有权查阅机动车维修档案,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汽车二级维护和肇事修复的车辆维修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不合格配件维修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不得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不得采用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等方式,使机动车通过排放检验;不得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如违反将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有关信息可以纳入信用信息系统。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方法》规定,维修经营者结算维修费用,应当开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维修结算清单;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维修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此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投诉举报制度,设置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并在机动车维修备案场所、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有关网站等区域进行公布。受理投诉举报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需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记者 孙潇)

热门标签

相关文档

文章说明

本站部分资源搜集整理于互联网或者网友提供,仅供学习与交流使用,如果不小心侵犯到你的权益,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该资源。

为您推荐

一键复制全文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