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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把手教你写《合同付款明细表》,(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8-28 13:13

手把手教你写《合同付款明细表》,(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这是一篇关于撰写合同付款明细表时应注意的事项的作文:
"精明撰写,规避风险:合同付款明细表注意事项"
在商业活动中,合同付款明细表是确保交易顺利进行、双方权利义务清晰、资金流向透明的重要文件。它不仅是合同执行过程中的重要依据,也是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的关键环节。一份制作精良、内容详实的付款明细表能够有效减少争议,提高效率。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若不注意细节,可能导致信息混乱、支付错误、责任不清等问题。因此,撰写合同付款明细表时,必须关注以下几个关键事项:
"一、 准确性与完整性:信息核对是基础"
付款明细表的核心在于“准确”。任何信息的偏差都可能导致支付错误或延误。撰写时必须注意:
1. "金额核对:" 仔细核对每一笔款项的金额,确保与合同约定、发票金额、实际结算金额一致。避免因小数点错误、单位换算错误等低级失误导致支付问题。 2. "日期准确:" 明确记录每笔款项的支付日期、到账日期(如适用)。这对于跟踪款项进度、确认付款时效性至关重要。 3. "明细清晰:" 每一笔付款都应有明确的对应项目或条款,例如:合同总价、分期款项(第几期)、进度款(完成到第几项)、质保金、违约金、税费、手续费

从合同价款中期支付的角度及案例解读24版清单计价标准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 50500-2024)9月1日就正式执行了,很多地方的配套文件也相对滞后了。做为造价人员,对2024版清单计价标准中合同 价款中期支付的内容,是重要的学习方向之一。

本章节对 24计价标准的预付款、安全生产措施费、进度款进行梳理归类从申请条件与时间、期中支付申请需提供的资料、支付比例三个方面综合解析一、申请条件与时间

1.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如合同约定承包人需提供预付款保函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后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

2.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28天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支付安全生产措施费预付款。

3.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或工程形象进度节点、程序和方法支付比例,在每个计量周期进行已完工程进度款计量与支付,计量周期应与支付周期一致。合同中进度款计量周期约定不明的,可以月为单位分期计量与支付。发承包双方可按下式确定应予支付的各期进度款的金额:当期应付进度款=【累计已完成工程总值(包括已确认的合同价格调整价款)x支付比例一累计预付款扣回(包括当期扣回价款)一前期累计已支付进度款]一发包人累计扣除的款项(不含预付款扣回)

二、合同价款期中支付申请需提供的资料(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表9.1 合同价款期中支付申请资料清单

三、支付比例

1.工程预付款支付比例不宜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计日工价款、专业分包工程暂估价及对应的总包服务费)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的 30%(财建(2004)369号第十二条)。

2.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28 天内预付不低于安全生产措施费总额的 50%给承包人,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或按合同约定支付。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措施费有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3.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 80%(财建(2022)183号)。

对于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存在混同时的处理原则

【关键词】合法财产违法所得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

吴为兵受贿违法所得没收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473号)

裁判要点:混同、添附行为不能否定违法所得的性质,违法所得转化、转变的部分依然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不能认定为与案件相关的财产。

对于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存在混同时,是直接认定为违法所得还是认定为涉案财产,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混同后反复多次投资,或者违法所得用于购买房产、书画、玉石珠宝、投资股票或者设立公司添附个人经营等智力活动而形成的财产,并非行为人直接犯罪所得,还包含了行为人的投资智慧和直接生产经营活动,如直接认定为违法所得不妥,宜认定为与案件相关的涉案财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混同、添附行为不能否定违法所得的性质,违法所得转化、转变的部分依然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不能认定为与案件相关的涉案财产。

我们赞同第二种观点。根据《违法所得没收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违法所得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原始形态的违法所得,即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二是违法所得形态发生转变或转化,即违法所得已经部分或者全部转变、转化为其他财产的,转变、转化后的财产;三是违法所得所产生的收益或孳息,即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的财产收益,或者来自已经与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中违法所得相应部分的收益。

在具体审查时,应当注意对申请没收的财物分为三步进行审查:

第一步,审查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发生混同时,申请没收的财物形态有无发生变化。例如,被告人受贿所得与个人工资混同后,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后被依法扣押,该财物形态仍为种类物而没有发生变化;选择购买房产黄金珠宝等,则财物形态即从种类物转化为特定物而发生变化。

第二步,审查申请没收财物发生混同后,该财物有无产生收益或孳息。要特别注意不同种类财物产生的收益或孳息不尽相同,如银行理财产品产生利息收入、房产出租获取的租金,购买房产、黄金珠宝价格上涨产生增值该财产收益或孳息均应视为违法所得一并予以没收。

第三步,根据比例原则确定没收的数额。当混同的财物并非全部系违法所得时,应当确定违法所得和添附的比例,混同财物发生增值时,一般的计算公式为:违法所得没收数额=(犯罪所得数额/混同物犯罪时价值)*混同物当前市场价值。本案中,被告人吴为兵将其收受的10万元贿赂作为部分购房款,购买价值139万余元的别墅1套。该笔10万元有吴为兵的供述及行贿人的证言相互印证,双方就送钱的请托事项、数额、包装等细节相互印证,吴为兵还就10万元系用于购房作了特别说明,再结合检察机关调取的吴为兵买房的合同、付款明细等书证,其受贿时间为2010年12月,随后其分别于2011年2月1日、2月10日、3月14日支付三笔购房款25万元、20万元、22万元,受贿与购房间隔时间短,可以认为该10万元具有高度可能用于购房。故该笔10万元及相应增值部分,可以认定为吴为兵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没收违法所得数额=(10万元/139万元)*259万元,最终得出18.6万余元的结论。

实践中还可能存在一种情况,对于转化后的混同物发生贬值或者价格下跌时如何处理,存在一定争议。例如,被告人支付20万元购买一辆汽车,其中5万元为受贿所得,15万元为个人合法收入。案发时,该汽车市场评估价为12万元。有观点认为,按照比例原则,被告人购买汽车时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的比例为1:3,则应当没收违法所得的数额为4万元。另一种观点认为,能够确定5万元系受贿所得,则不存在比例问题,应当优先将该5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我们赞同第二种观点。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应理解没收的是财还是物,上述这种情况,被告人并不是没收汽车这个“物”,这个物的贬值与没收无关,我们应没收的是其违法所得的“财”,被告人将受贿款5万元转移到其购买的汽车上,只要该汽车没有贬值到低于5万元,我们均应从该汽车上将该5万元违法所得全部予以没收。

综上,对于检察机关申请没收的涉案财物,法院经过审查,对其中具有高度可能性系其受贿所得的财物及增值部分予以没收,对于不能达到高度可能属于违法所得的部分依法解除扣押并返还给利害关系人。一审宣判后,双方未提出抗诉或上诉,涉案财物也已顺利执行完毕。无锡地区首例没收违法所得案件圆满审结,并取得了较好社会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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