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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公安副职自我评价》相关写作范文范例(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8-28 07:12

推荐《公安副职自我评价》相关写作范文范例(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撰写公安副职的自我评价作文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关键事项,以确保评价客观、全面、得体,并符合岗位要求:
"一、 突出政治站位和忠诚担当"
"政治坚定性:" 作为公安领导干部,必须首先强调对党忠诚、信念坚定。要明确表达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决心和行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责任担当:" 体现敢于负责、勇于担当的精神。在履行职责时,是否敢于直面问题、攻坚克难,是否主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是否在关键时刻能够挺身而出。
"二、 体现履职能力和工作实绩"
"岗位匹配性:" 自我评价要紧密围绕公安副职的岗位职责展开。思考自己在协助正职、分管领域内,是否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是否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工作亮点与成效:" 突出自己在推动公安工作发展中的具体贡献和取得的成绩。可以列举1-2项重点工作或创新举措,简述背景、做法、效果,用数据和事实说话,避免空泛。 "能力展现:" 评价自身在领导、组织、协调、沟通、决策、执行等方面的能力。例如,如何统筹资源、如何推动团队协作、如何解决复杂问题等。
"三、 展

公安局副局长靠影响力“念”生意经 钻钱眼身陷囹圄

念生意经入股煤企 钻钱眼身陷囹圄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刘杰严重违纪违法案剖析

刘杰,男,1963年7月生,内蒙古鄂托克旗人,大学学历,1984年7月参加工作,1990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4年3月任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公安分局局长;2007年4月至案发任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正处级),其间至2017年10月兼任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公安分局局长,2011年10月至2017年10月兼任东胜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

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2019年10月,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指定,兴安盟纪委监委对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刘杰立案审查并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9月,经鄂尔多斯市纪委常委会议、市监委委务会会议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刘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1 “三观”出问题,“点子局长”念起生意经

刘杰曾是内蒙古公安系统的“能人”,人称“点子局长”。翻开其履历,承载着组织对他的信任和期望,也记载着他成长的轨迹和曾经取得的成绩。

1984年,刘杰从内蒙古警校毕业后,分配到伊克昭盟东胜市(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公安局,成为一名人民警察。在党的培养下,刘杰逐步成长起来,24岁任基层派出所副所长,28岁任所长,38岁任副局长,40岁成长为一名副处级领导干部,并在县市级公安局局长和地市级公安局副职岗位上任职多年。作为一名从警30多年的老公安,刘杰在打击违法犯罪中屡立战功,主办和指挥查办了不少有影响的大案要案,曾荣获自治区首届“十大破案尖子”称号、自治区“五四青年标兵”奖章,被评为“任长霞式优秀公安局长”,被授予“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荣誉称号。

然而,这位头顶光环、受人瞩目的“警界精英”,在利欲熏心中自我麻醉、肆意妄为,执法犯法,从打击违法犯罪者一步步沦落为腐败分子。

原因何在?刘杰在接受审查调查期间写下的忏悔书中说:“进城参加了工作,手中逐步有了一些权力,怎么就变质了呢?思来想去,还是自己的思想出了问题,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利益面前没有过关,特别是在利益的驱使下,人生的指南针偏离了方向。”

随着前些年煤价高企,煤炭资源成为一些腐败分子觊觎、寻租的重要领域,有的“老子前台批煤、子女后面捞钱”,有的赤膊上阵、利用权力直接拿煤,有的则通过“暗股”“干股”等方式参与其中谋取暴利。在利益驱使之下,刘杰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慢慢发生偏移,特别是在“入股煤企,别人可以入,我就可以入”等自欺欺人的错误心态诱导下,刘杰把“当官发财当两道”的古训和纪律法律规定抛到一边,念起了发财致富的生意经。

2 靠影响力“做买卖”,只赚不赔

刘杰在公安系统工作多年,自认为打打“擦边球”,可以巧妙地游走在纪法的边缘,不会出大格、不会出大事;入股煤企属于“做买卖挣钱,充其量也就给个违纪处分”。2007年以来,刘杰置党纪国法于不顾,利用职权或职务便利,或以其妻子、女儿、其他近亲属为“白手套”,或委托他人代持股份,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汇能煤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能集团)等4家大型煤企、2处个人煤矿入股1930万元,获利2132.59万元。

刘杰在忏悔书中说:“我曾侥幸地认为,以家里的亲人出面,自己在幕后操作,神不知鬼不觉,可以瞒天过海,实际上是自作聪明愚蠢至极的伎俩”。

刘杰入股的大多数煤企总部设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他深知这些煤企有求于己,便把这些煤企当做自己积累资本、发家致富的工具,肆无忌惮入股获利;而刘杰所谓的煤企“朋友”,为了能在刘杰庇护下发展,都想方设法满足其各种需求。

2008年,刘杰向汇能集团董事长郭某某提出想在汇能集团入原始股。按照公司规定,刘杰根本不符合入股条件,但考虑到汇能集团公司总部在东胜公安分局管辖范围之内,一旦发生治安案件可能需要东胜公安分局处置;而且集团下属煤企购买民用爆炸物品也需要东胜公安分局审批,郭某某便同意了刘杰以其妻子名义在汇能集团入股20万元的要求。截至案发,刘杰夫妇在汇能集团获得分红593.44万元,20万元原始股本金已增值到900万元。

2011年,刘杰以时任自治区公安厅厅长赵黎平想在伊泰集团入股为由,向该集团董事长张某某表达了入股想法。张某某考虑到刘杰是公安局长,公司发展需要刘杰关照,在不符合入股规定的情况下,同意刘杰入股。刘杰将600万元投入伊泰集团,由其妻子和女儿各持股300万元,至案发时已获利310万元。

因为有公安局长的身份,刘杰的“买卖”做得风生水起、只赚不赔。被审查调查后,经过办案人员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政策法规宣讲,刘杰终于承认自己“做买卖”的性质。他说,一些“挣”钱的事情,如果我不是公安局长的话能否办到?“现在回头看我的一些放贷、入股等‘买卖’,大多都运行在我的权力覆盖范围内,有的与公权力掺和在一起,这是纪律和法律绝对禁止的。现在看来,我的‘买卖’做到这种状况,出问题是必然的。”

3 心存侥幸,欺瞒组织,对抗审查

2017年6月,刘杰在鄂尔多斯市纪委审查其妻子张某某入股汇能集团问题期间,为掩饰自己和张某某的违纪违法行为,授意张某某向组织说明在汇能集团持有的20万元股份是代张某某母亲持有。随后张某某与哥哥张某、姐姐张某等人研究对策,订立攻守同盟,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同月,刘杰在《关于我妻子张某某为其母亲杨某某代持股份的情况说明》中,隐瞒了在汇能集团持股的真实情况,向组织提供了张某某是代其母亲在汇能集团持股的虚假情况。

在2017年10月23日东胜公安分局机关干部大会上,刘杰公开说“关于民间借贷,过去在媒体上我曾经说过,如果能拿出张某某一分钱欠条,我立刻逮捕她”的言论,私下却纵容张某某甚至自己也参与放贷和投资入股企业。

2017年5月至2019年2月,刘杰先后三次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均未报告其实际所有的四套房产情况。此行为属于隐瞒不报行为。

2019年5月7日,鄂尔多斯市纪委监委就群众举报刘杰参股煤矿等问题向刘杰函询时,刘杰未如实向组织说明自己于2007年9月投资入股内蒙古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150万元、2016年投资入股锡林郭勒盟西乌旗某煤炭有限公司800万元问题。

刘杰在被留置前,也曾去鄂尔多斯市纪委“说明问题”。用他后来的话说,“但不是很真诚的”,被留置后,他还有一些情绪或“自信”,没有积极主动配合组织调查。

办案人员介绍说,在组织审查调查初期,刘杰拒不承认自己有违纪违法涉嫌职务犯罪的问题,后经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教育,能够配合组织审查调查,承认错误。

刘杰在忏悔书中写道:“一定要正确面对组织的调查,这是拯救自己的最后机会。最好的出路就是和盘托出自己的一切违纪违法事实。(被审查调查)让我刻骨铭心地体验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好政策和组织的良苦用心。”

量纪量法分析

经审查调查,刘杰存在以下违纪违法和涉嫌犯罪问题。

在违反党的纪律方面:刘杰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录用工作中利用职权违反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务影响,向所管理和服务的企业放贷或入股,获取高额利润;违反工作纪律,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违规向行政事业单位、企业收取办案费用,在账外管理使用资金及违规成立“基金会”。刘杰前述有关行为,亦构成职务违法。

在涉嫌犯罪方面:刘杰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为他人使用,涉嫌挪用公款犯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好处,涉嫌受贿犯罪。

刘杰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背弃初心使命,丧失理想信念,毫无纪法观念,执法犯法,将手中权力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以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刘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纪法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第九十四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尹健)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

述职“亮答卷” ——部门副职篇(一)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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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述职

讲述′2024

REPORT

1月24日,安庆法院组织开展年度述职,检验干部履职尽责情况,全面回顾总结2024年度工作,明确2025年工作方向。

会上,各部门正副职依次围绕履行“一岗双责”情况进行述职,讲实绩、谈问题,对所在部门2025年工作进行细致谋划。

今天推出第一期。

1

储诒正

办公室

副主任

创新驱动作为,打造优质服务。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力保院食堂安全平稳运营,力争为干警执法办案提供更优伙食保障。严格监督管理,提升后厨操作标准,高标准严要求加强食材日常抽查,确保食品质量可靠。督促规范作业,注重食品加工卫生,加强日常菜品生产卫生监督,提升出餐品质,确保卫生达标。加强作业安全宣传,保证食堂平安运营,联系安全检查检测,降低燃气使用风险。

以跬步赋能,厚积审判业务本领。这一方面需要向书本要知识,一方面需要在实践中锻炼体会,我深刻感受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是一个综合施策的复杂过程,尤其是再审案件,不但要善用法条来“定分”,更要用阅历、经验乃至群众工作方法等多种能力叠加运用才能有效“止争”。

2

储芳龄

立案室

副庭长

坚持实干快结。针对道交案件数量多、占比大的实际情况,印发道交案件裁判规则汇编暨诉前调解指引,2024年全市道交上诉案件同比减少333件,降幅34.47%。快审团队在传统案件类型之外,办理了大量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类型案件,2024年快审团队共办理案件1598件,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也为其他复杂案件的办理创造了更多的空间,锤炼了快审团队的本领。

在案件办理中,我加强文书说理,尽量让当事人胜败皆明;借助科技力量,利用融合法庭线上开庭、线上谈话、线上调解,尽量减轻当事人讼累,应用文书生成功能,自动填充案件基本信息,避免文书低级错误,减轻文书校核任务;坚持释法明理,增强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积极参加普法宣传,报送案例,法答网提问。

3

纪泽平

刑一庭

副庭长

治罪治理并重,彰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年来共承办各类案件41件,另参与审理各类案件84件。积极与有关主管部门沟通联系,把握普遍性、趋势性或苗头性的导向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有效建议,协同堵塞制度漏洞、补齐行业治理短板,由重事后刑罚处罚向重事前监管预防转变。

坚持程序公正,确保实体公正能感受、感受到。持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不断提高二审案件开庭率,严格执行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和庭审规范三项“规程”;突出庭审的功能、价值、作用,让看得见的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的充分体现。

注重学干导向,提升办案水平。对于法答网,自我加压,不懂的问题潜心钻研,完成应答问题的工作职责,并研究成为自己的知识储备。积极撰写案例,争取入选案例库,这既是个案审判实践的总结,也是检视自己业务水平的直观平台。

4

唐 毅

刑一庭

副庭长

恪尽职守,忠诚履职。2024年办结各类刑事案件43件,无一件超审限,所办结的案件未出现因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被改判或发回重审、被重审改判的现象,所承办的(2024)皖08刑终72号案件的判决书获评全省法院2024年度知识产权优秀裁判文书。

持续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共参加庭审70场,严格落实“三项规程”,坚持认罪认罚案件的实质化审查。一起案件中合议庭历经两次开庭审理,通过庭审调查厘清其中的资金关系,最终查明案件事实,有力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带领少年审判团队,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理念和双向保护的司法原则,依法审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积极组织进校园、进社区开展法治宣传活动,协助学校开展法治教育;发放家庭责任告知书,促进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家庭保护;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向社会展示安庆法院少年审判的成果。

5

王 涛

刑二庭

副庭长

严格依法办案,认真履行职责。2024年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43件,参与合议案件72件。在案件办理中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公正审判,不断提升办案质效,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严格遵循证明标准,落实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等原则,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一起刑事案件中,合议庭要求公安机关移送技术侦查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并进行了审查,确认符合规定后将相关材料作为证据在庭审中出示,被告人当庭对相关事实予以承认。

作为中院涉黑涉恶案件审理团队成员,审理或参与审理了多起涉黑恶案件。在审理中严格执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遵循既不“拔高”也不“降格”的原则,努力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考验。如某恶势力犯罪上诉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后对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一一回应,并经合议庭评议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

6

蒋新林

刑三庭

副庭长

服务“迎企来”,金字招牌越擦越亮。2024年初到迎江法院挂职,迎江法院全年办理企业司法需求680条;深化府院联动,全面推进执破融合,全年审结破产案件26件,以重整、和解方式结案8件,引入投资500余万元,助力8家企业“起死回生”。

保障“微创新”,创造活力不断激发。与市市场监管局强化联动,打好“个案示范裁判、调判结合、司法建议”等组合拳,坚持一体化保护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及新类型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营商环境考核指标保持全省第一。

保护“大环境”,宜城五环更进一步。强化部门联动,实现行政执法与司法的有效衔接。强化环境保护司法宣传,牵头统筹在迎江广圩法庭建就全市法院首个环境资源审判展陈,迎江法院荣获全国“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成绩突出集体”。

7

王纯兵

民一庭

副庭长

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审判职责。2024年度,我遵循院党组“实干快结、提质增效”的工作要求,顺利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全年共审结民商事案件158件。严格遵循“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的办事原则,履行好副职的责任,积极完成安庆中院领导和庭长交办的工作任务,坚决维护庭室团结。

2024年7月,我到宜秀法院挂职。坚持以身作则,当好表率,通过大家共同努力,圆满完成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全国人大代表及省人大代表对菱北法庭视察参观的接待工作。履行好审判职责。积极参与审委会会议,对提交审委会讨论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把脉问诊,建言献策;对疑难复杂案件,定期和承办法官及法官助理进行讨论,研讨办案思路和案件细节。扎实开展调研工作。为切实解决日益增长的道路交通事故和物业纠纷案件,深入基层法庭开展调研工作,联合公安、物业管理协会查找原因,分析问题,提出对策,形成专项调研报告向宜秀区人大常委会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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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政治部、机关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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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述职“亮答卷” ——部门副职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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