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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6-03-21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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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3月11日电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秘书处关于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2026年3月1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
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
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全体代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聚焦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向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根据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到3月8日12时,大会秘书处共收到226件议案,其中代表团提出的28件,3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198件。在这些议案中,关于立法方面的223件,包括222件法律案、1件有关决定事项;关于监督方面的3件。
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议案,是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工作。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来,代表们认真学习、自觉贯彻新修改的代表法,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为出席大会做好准备。本次会议期间,代表们认真酝酿讨论,代表团和有关方面加强服务保障和协调指导,共同把好议案政治关、法律关、质量关。今年的代表议案,绝大多数为法律案。其中,要求制定法律的100件,修改法律的122件。按照法律部门划分,涉及宪法相关法类4件,民法商法类20件,行政法类83件,经济法类61件,社会法类32件,刑法类7件,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类15件。代表议案的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围绕加快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出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企业破产法等,制定金融法、金融稳定法、区域协调发展法、国有资产法、社会信用建设法、商品流通法等;二是围绕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引领发展新质生产力,提出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法等,制定人工智能法、数字经济促进法、低空经济促进法、国家实验室法,以及数据权利保护等方面的法律;三是围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出修改农业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制定农业保障促进法、农业保险法、植物保护法等;四是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出修改社会保险法、教师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食品安全法等,制定托育服务法、养老服务法、华侨权益保护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法等;五是围绕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提出修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著作权法等,制定博物馆法,以及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加强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六是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提出修改可再生能源法、海岛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制定矿产资源保障法、电池全生命周期管理法等;七是围绕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提出修改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禁毒法、防洪法、矿山安全法等,制定自然灾害防治法、国家消防救援人员法、网络犯罪防治法、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法、志愿服务法等;八是围绕促进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出修改人民警察法、律师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看守所法、司法鉴定法等;九是围绕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提出修改海关法、护照法等,制定反跨境腐败法等。
按照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规定,大会秘书处对代表提出的议案逐件认真分析研究,认为没有需要列入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大会秘书处建议,将代表提出的议案分别交由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审议。其中,交民族委员会审议1件,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审议32件,交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审议31件,交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61件,交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审议41件,交外事委员会审议3件,交华侨委员会审议3件,交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审议11件,交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议9件,交社会建设委员会审议34件。各专门委员会对上述议案进行审议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印发十四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的代表提出的议案,是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法定职责。2025年修改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代表议案工作机制。大会秘书处就代表议案审议和相关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坚持党中央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协同,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聚焦保障“十五五”规划贯彻实施,统筹立改废释纂,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立法工作中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主动按程序向党中央请示报告,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立法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实施。
二是坚持以高质量立法服务和保障改革发展。坚持立法全过程、常态化合宪性审查,全面发挥宪法在立法中的核心地位。遵循客观规律和立法规律,增强立法调研的针对性、有效性,保证立法适应时代发展、实践要求和人民期盼。深化拓展“两个联系”,务实推进代表对立法、监督等工作的参与,认真研究、积极采纳代表意见建议并及时向代表通报反馈。落实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工作机制,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加强立法全过程宣传解读,广泛凝聚立法共识,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三是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健全专门委员会牵头起草重要法律草案机制,对其他部门牵头起草的法律草案,加强组织协调和审议把关,增强立法工作合力,及时解决立法中的意见分歧和突出问题。
以上报告,请审议。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秘书处
2026年3月11日
作者:李智勇(全国党建研究会会长)
政绩观是对政绩的根本观点和总的看法,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从政行为中的具体体现,是检验党员、干部党性与作风的试金石。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政绩观问题是一个根本性问题。深刻把握这一重要论述的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引导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深刻认识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对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党的建设的重要性,落实“立党为公、为民造福、科学决策、真抓实干”总要求,对保障“十五五”开好局、起好步,推动党和国家事业行稳致远具有重要意义。
一
正确政绩观是党员、干部履职尽责、创造政绩的思想基础,是践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价值坐标。它像一面镜子,照见的是党性初心,折射的是公仆本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党除了国家、民族、人民的利益,没有任何自己的特殊利益;我们共产党人为的是大公、守的是大义、求的是大我;我们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为党和人民做事用的,姓公不姓私。这些重要论述,从根本上了“立党为公”这一我们党执政的本质问题。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党性,核心在于能不能处理好公与私的关系。有什么样的党性,就有什么样的政绩观。党性坚强,则政绩观端正,就能够形成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的思想自觉,干事创业也能立足于为公、为大我,而非为私、为小我;党性不纯,政绩观必然扭曲,就不能正确处理公与私的关系,缺乏正确的是非观、义利观、权力观、事业观,各种出轨越界、跑冒滴漏就在所难免。
当前,绝大多数党员、干部能够坚守初心使命、矢志担当作为,坚持当“老百姓的官”。但也要清醒看到,有的党员、干部忘了为民的初心,只剩下为己的私心,一门心思琢磨怎么给自己“贴金”、怎么替个人“造势”、怎么为升迁“铺路”;有的任人唯亲、任人唯利,甚至搞顺我者昌、逆我者亡;有的以权谋私、贪赃枉法,为自己和小团体谋取私利,甚至到了欲壑难填、蛇欲吞象的地步;等等。这些政绩观走偏问题,根子在于对个人名誉、地位、利益看得过重,忘记了“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学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重要论述,坚持党性原则,加强党性修养,把公心挺在前面,常思常想“入党为什么、当‘官’干什么、身后留什么”,保持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坚持先公后私、公而忘私,不折不扣而又创造性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真心实意为党和人民履职尽责、干事创业。
二
政绩观关乎党的执政根基。党员、干部政绩观端正,才会真正把心思和精力放在为党和人民干事创业上,做到造福人民,从而赢得人民信任和支持,使党的执政根基坚如磐石。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共产党把为民办事、为民造福作为最重要的政绩;哪里有人民需要,哪里就能做出好事实事,哪里就能创造业绩。这些重要论述,深刻阐明检验我们一切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体现了共产党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回望党的百余年奋斗历程,从石库门到天安门,从兴业路到复兴路,干革命、搞建设、抓改革,我们党根据不同历史时期所要解决的社会主要矛盾,提出路线方针政策,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采取有力举措保障和改善民生,打赢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的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迈出坚实步伐,人民生活水平不断迈上新台阶。历史和实践充分证明,只有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把好事实事做到群众心坎上,才能不断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
当前,各地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上投入更多的财力物力,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但也要看到,有的把民生实事办成了“政绩秀”,追求“短平快”,忽视实际效果和可持续性;有的重“显绩”轻“潜绩”,热衷于修马路、建广场等看得见、摸得着的工程,对周期长、见效慢的如教育质量提升、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社区养老服务供给等基础工作缺乏耐心和投入;有的甚至把民生项目当成“唐僧肉”,搞利益输送,导致惠民政策“缩水走样”,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等等。中国共产党是人民的党,是为人民服务的党,共产党执政就是要为老百姓办事,把老百姓的事情办好。广大党员、干部必须时刻校准政绩观的准星,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心思和精力集中到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上,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三
有什么样的政绩观,就会导向什么样的发展观,进而对发展决策、发展成效产生重要影响。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坚持高质量发展要成为领导干部政绩观的重要内容;要完善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绩考核评价办法,发挥好指挥棒作用,推动各级领导班子认真践行正确政绩观,切实形成正确工作导向。这些重要论述,深刻阐明正确政绩观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价值引领,能否推动高质量发展是检验政绩观端正与否的实践标尺。只有树立正确政绩观,把握发展规律、坚持科学决策,才能使各项政策精准有效、务实管用,从而真正推动和实现高质量发展;反之,拍脑袋决策、拍胸脯蛮干,急功近利、大干快上,必然贻误事业发展、透支发展潜力,最终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当前,一些党员、干部的政绩观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比如,有的不顾本地实际和产业基础,看到别处成功模式就简单复制,盲目跟风上马“高大上”项目,导致效益不达预期,甚至留下债务高企、生态被破坏等后遗症;有的决策闭门造车、缺乏民主论证,不听取专家意见、不征求群众和经营主体诉求,与真实需求错位,造成公共资源低效配置甚至浪费;有的拍脑袋定指标、压任务,不考虑客观条件与执行难度,导致基层疲于应付、弄虚作假,既加重基层负担,又扭曲发展导向;等等。“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我们将面临更加复杂严峻的国内外环境,肩负着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绿色低碳转型、统筹发展和安全等一系列艰巨繁重的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领导班子热情高、干劲足,这是好的,关键是政绩观一定要对头”。政绩既体现在抓发展上,也体现在惠民生、保稳定上;既体现在即期见效的显绩上,也体现在打基础、增后劲、利长远的潜绩上;既体现在解决现实矛盾上,也体现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上。从今年开始,省市县乡领导班子将陆续换届,必须坚决纠治临近换届等待观望不作为、换届后急功近利“翻烧饼”,盲目蛮干、大干快上,搞“政绩工程”等突出问题。广大党员、干部要完整把握、准确理解、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把新发展理念贯穿到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各领域,坚持从实际出发,把握好稳和进、立和破、虚和实、标和本、近和远的关系,经常、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自觉问计于民、问需于民,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使各项决策更加符合实际、符合规律、符合民意。
四
政绩观关乎党的作风。政绩观对头,党员、干部干事创业才能做到求真务实、真抓实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干事创业要树立正确政绩观,有功成不必在我的精神境界、功成必定有我的历史担当,发扬钉钉子精神,脚踏实地干;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真抓实干、转变作风。这些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是从思想根源上破解作风顽疾,引领党员、干部真抓实干的关键所在。党的历史经验充分表明,什么时候政绩观树得正,党的作风就实,各项工作就能扎扎实实推进;什么时候政绩观出现偏差,就会偏离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催生弄虚作假、好大喜功、脱离实际等不正之风,甚至引发腐败问题,破坏党的纪律和规矩,损害党的形象和威信。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坚持以上率下、自上而下,以钉钉子精神纠治“四风”,刹住了一些长期没有刹住的歪风邪气,纠治了一些多年未除的顽瘴痼疾,党风政风焕然一新,推动各项工作在抓落实上取得新成效、展现新气象。但也要看到,有的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仍然不用心、不务实、不尽力,口号喊得震天响、行动起来轻飘飘,把说的当做了,把做了当做成了;有的工作拖沓敷衍,遇事推诿扯皮、回避矛盾和问题,一点点小事就层层上报请示,看似讲规矩,实则不担当;有的“新官不理旧账”,政策缺乏连续性稳定性,损害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的预期与信心;有的搞“选择性落实”,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打折扣、搞变通,甚至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等。越是事业发展关键时期,越需要通过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凝心聚力、真抓实干。广大党员、干部要把功夫下到察实情、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上,把干事热情和科学精神结合起来,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对当务之急立说立行、紧抓快办,对长期任务保持战略定力和耐心,一件事情接着一件事情办,一年接着一年干,用实际行动做到为官一任、造福一方。
来源: 《求是》202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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