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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文章轻松搞定《合同履约率计算》的写作。(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6-02-03 00:42

一篇文章轻松搞定《合同履约率计算》的写作。(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以下是一篇关于合同履约率计算时应注意的事项的作文:
"合同履约率计算:注意事项"
合同履约率是衡量合同履行情况的重要指标,它反映了合同各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程度。准确计算合同履约率对于评估合同风险、维护自身权益、优化管理决策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合同履约率的计算并非简单的数据加减,其中涉及诸多细节和注意事项,需要我们认真对待。
"一、明确计算范围:"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合同履约率的计算范围,即哪些合同、哪些条款纳入计算。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例如:
"合同类型:" 是计算所有合同,还是仅计算特定类型的合同,如销售合同、采购合同、服务合同等? "合同期限:" 是计算所有期限的合同,还是仅计算特定期限内的合同,如本年度合同、过去三年的合同等? "合同条款:" 是计算所有条款,还是仅计算特定类型的条款,如付款条款、交付条款、质量条款等?
明确计算范围有助于确保计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二、选择合适的计算方法:"
合同履约率的计算方法多种多样,常见的计算方法包括:
"比例法:" 实际履行量 / 合同约定量 "评分法:" 根据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打分,然后综合评分

说明合同履约成本可变现净值的计算过程,未计提跌价准备的合理性

合同履约成本。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合同履约成本可变现净值的计算过程,未计提跌价准备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

回复:

(一)合同履约成本减值测算过程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货主要为项目执行过程中归集的合同履约成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发行人采用项目制成本核算方式,按照单个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以取得的可靠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发行人依据合同履约成本对应的销售合同,估算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服务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减去为转让该服务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算可变现净值。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根据项目预算成本和已发生成本计算得出,相关税费为附加税,因发行人销售费用主要是为取得合同产生的费用,不存在验收后再实施销售的情况,因此销售费用已于合同签订前发生并记入发行人成本费用,发行人对合同履约成本进行减值测试时不再考虑销售费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报告期期末合同履约成本前十大项目减值测算过程如下: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期末合同履约成本前十大项目减值测算过程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经测算,上述项目不存在减值迹象,未计提跌价准备具有合理性。

(二)发行人按照安美勤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测算减值情况

1、安美勤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当期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时,提取存货跌价准备,并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存货跌价准备在原已计提的金额内转回。

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同时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以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模拟测算应计提跌价准备金额分别为219.08万元、258.69万元、212.28万元和355.44万元,主要是由于监理业务库龄较长导致。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经模拟测算计提跌价准备对净利润影响如下:

注2:报告期期初未分配利润测算影响数为-96.80万元。

如上表所示,2022年至2025年1-6月,发行人模拟测算的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净利润影响数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0.79%、-0.29%、0.35%和-7.36%,对发行人净利润的影响较小。2025年1-6月,由于发行人业务的季节性特征,导致上半年净利润较低,存货规模较大,故模拟测算的跌价准备占净利润比例较高。

综上所述,发行人合同履约成本可变现净值的计算过程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未计提跌价准备具有合理性;发行人按照安美勤合同履约成本跌价准备计提方法模拟测算对跌价准备和各期净利润的影响较小。

执诺科普 | 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方法

引言:

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依法计算和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的迟延履行金,是其未按时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该计算结果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实际负担,若当事人对此持有异议,应通过对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法定途径寻求救济。


一、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适用解释:该条文是计算迟延履行金的核心法律依据,明确了其适用于未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情形。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七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适用解释:该条文区分了已造成损失和未造成损失两种情形,明确了计算的基本原则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二、案件情况分析

  • 适用前提:迟延履行金适用于不履行“行为义务”(如赔礼道歉、排除妨碍、交付特定物等)或“不作为义务”的案件,与适用于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相区别。
  • 计算规则:
已造成损失:计算公式为“损失数额×2”。

未造成损失:无固定公式,由法院综合考虑迟延履行的情节、主观过错、履行能力、对申请执行人的影响等因素,酌情确定具体金额。实践中有按日计算一定数额或确定一个总额等多种方式。

  • 争议性质:关于迟延履行金计算的异议,是对执行法院具体执行行为(即计算与核定行为)的异议,属于执行程序争议。
  • 救济途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计算标准、方式、金额不当或程序违法,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而非另行起诉。
  • 举证责任:申请执行人主张已造成损失的,应就损失的存在及数额承担举证责任。被执行人主张不应支付或应减少的,可提供已履行、不可抗力等证据。

三、结论与行动建议

迟延履行金的计算兼具法定性与酌定性。当事人若认为法院的计算决定存在错误,必须在法定期限内通过执行行为异议程序主张权利。

  • 行动建议:
1.核对法律文书与事实:明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非金钱义务内容、履行期限及实际履行情况。

2.评估损失与情节:申请执行人应评估并固定因迟延履行造成的损失证据;被执行人可梳理已履行、不能履行的正当理由等情节。

3.审查执行法院决定:仔细分析执行法院作出的关于迟延履行金的决定或通知,判断其适用规则是否正确、酌情是否合理。

4.准备并提交异议:在法定异议期限内(通常为知道该执行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异议,阐明理由并附具证据。

5.寻求专业指导:迟延履行金的计算和异议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裁量性,建议咨询专业执行律师。

  • 风险提示:
程序误用风险:错误地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或普通诉讼,将不被受理,延误救济时机。

举证不力风险:未能就损失或特定情节提供有效证据,将承担不利后果。

超期异议风险: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法院将不予审查。


律师解析:

北京执诺律师事务所赵鑫律师提醒大家:

迟延履行金是对不履行非金钱义务的惩罚与补偿,其计算在“已造成损失”时相对明确,在“未造成损失”时则依赖法官裁量。当事人对此金额的合理性存有争议,核心是挑战执行法院的“裁量行为”是否合法、合理。权利救济的路径是“执行行为异议”,而非其他诉讼。鉴于该领域裁判标准不统一,专业性强,强烈建议当事人在专业人员协助下,有针对性地准备异议理由和证据,以提高权利救济的成功率。


特邀律师:

赵鑫

北京执诺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赵鑫律师,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学学士。

擅长领域:常年法律顾问;民商事纠纷等领域案件代理

在律师行业工作多年,积累了较为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尤其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纠纷、房地产、建设工程项目(公司)的重大疑难争议案件代理等。赵鑫律师在具有深厚理论功底的同时,又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从业期间处理了大量法律关系复杂,交叉新兴问题繁多而又极其困难的案件。


梁佳美

北京执诺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梁佳美 河北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基础扎实,英语专业八级,多次获得奖学金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曾在北京市基层法院及律所实习,熟悉民商事诉讼流程,擅长法律检索、案例分析与文书撰写。能熟练运用各类法律数据库及办公软件,致力于高效协助律师团队处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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