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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招搞定《仓储迁址申请书》写作。(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6-01-04 15:57

3招搞定《仓储迁址申请书》写作。(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这是一篇关于撰写仓储迁址申请书时应注意的事项的文章,希望能满足您的要求。
"仓储迁址申请书:撰写注意事项详解"
随着企业发展战略的调整、市场环境的变化或运营效率的提升需求,仓储地址的迁移成为许多企业可能面临的现实问题。撰写一份严谨、清晰、有说服力的仓储迁址申请书,是确保迁移过程顺利、获得相关部门批准的关键步骤。以下是撰写此类申请书时需要注意的关键事项:
"一、 明确申请目的与背景(Why)"
1. "阐述必要性:" 清晰、具体地说明为何需要迁址。是由于现有仓库面积不足、设施老化、交通不便、租金过高、周边环境限制(如环保、安全规定)等原因,还是为了更靠近目标市场、优化物流网络、整合资源等战略考量?避免模糊不清的表述,用事实和数据支撑你的论点。 2. "关联业务影响:" 简要说明迁址对当前业务运营(如仓储、配送、客户服务)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你将如何应对这些影响,以展现你对迁移后果有清晰的认识和准备。
"二、 详细说明新址情况(Where)"
1. "新址具体信息:" 提供新仓库的详细地址、面积、布局规划(如有)。如果可能,附上新址的平面图或照片,让审批者能直观了解。 2. "选址理由:

得益“五书一图”37户易地搬迁户年底搬新家

“屋里的地板砖都贴好了,只等通上电和装窗户,我们就可以搬新家了。”7月15日,记者在南部县碑院镇高觉村看见,村民伏仕太正在忙着收拾自己的新房。他说,这和他家以前的旧危房相比,不仅漂亮,而且安全、舒适。

据了解,伏仕太家能这么快有了新房,得益于今年年初该村为贫困群众实施的易地搬迁政策。当时,作为贫困户的伏仕太抱着试一试的态度,提交了易地搬迁申请书。经公示无异议后,相关部门便根据申请资料前来了解情况,并着手对房屋修建进行统一规划设计,短短4个月,他和另外一户村民联合修建的新房便竣工了。

“这么短的时间就能建成新房,还得益于镇上拥有一整套快速、合理、规范的易地搬迁工作机制。”该村“第一书记”周娟告诉记者,今年以来,该镇按照脱贫攻坚总体规划,将易地搬迁作为改善困难群众住房条件的有效举措,采用统一的“五书一图”模式,加强易地搬迁实施工作中事前申请、审核,事中监督、检查,及事后验收、考核力度,确保贫困户建房的资金来源、房屋建设质量等符合相关要求。

据介绍,该镇的“五书一图”模式,即申请书、承诺书、告知书、安全责任书、无偿捐赠书和修房前、修房中、修房后的图片。其中,申请书要求贫困户本人申请,要亲笔书写或签字盖章;承诺书要求贫困户承诺建房不超标准、不攀比、不产生新债务、不占用基本农田;保证书则保证建房期间安全、新房建成拆除旧房;无偿捐赠书要求亲友捐赠资金必须无偿,双方签字确认。

据了解,今年该镇的易地搬迁户有37户、135人,按照“五书一图”模式进行申报修建,目前已开工35户,预计今年底,所有易地搬迁户将全部搬进新家。(7月20日 《南充日报》 3版)

库存货物存放地址变更后发生火灾,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赔偿?

为防范库存货物损失风险,不少公司会对其货物进行投保。库存货物投保后存放地址发生变更,如果发生火灾,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赔偿?近日,北京金融法院就审理过这样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某商贸公司主要从事家用电器批发业务,自2009年起租赁库房用于存放空调货物。为防范库存货物损失风险,该商贸公司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财产险,投保财产标的为库存,保险期间为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保险金额为1000万元。另,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物所在地址为 A库房。

2019年4月初,由于A库房因拆迁无法继续承租,于是该商贸公司把空调货物搬到了新租的B库房,商贸公司电话告知了保险代理人魏某,但魏某未将货物运送情况告知保险公司。

2019年4月底,B库房失火。此次火灾仍造成库房内的部分空调烧毁,全部空调烟熏,损失巨大。火灾发生后,商贸公司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索赔申请书》,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于是商贸公司将保险公司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保险赔偿金4760540.79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上诉。

法官提醒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货物投保后存放地址发生了变更,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赔偿?这背后涉及到的法理问题,需要逐一进行分析考量。

一是投保的是库房还是库房中的货物。从投保单及保单的表述看,投保财产标的为“库存”。第一,从字面上理解,“库存”对应的是货物而不是库房;第二,根据库存备注的清单,对应库存的具体指向物品是具体明确的,且物品金额与保险金额1000万元匹配;第三,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条款,保险标的本身的地址是可以变化的,可见地址变更并不当然免除保险责任。由此,案涉保险标的是库存,是具体的物,而非库房本身,物的存放地址变更并不当然免除保险责任。

二是案涉物品存放地变更是否导致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被保险人的及时通知义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四条对“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考虑因素进行了规定。按保险标的所处环境的变化属于考虑因素之一。本案库存为空调等电器,并非对气候、温度、湿度变化敏感的物品,A库房与B库房外部自然环境并无实质差异。两地均为封闭式的仓储空间,内部环境亦无实质差异。经查,该库房并无消防不合格造成火灾的记载,不足以证明案涉物品存放地从A库房变更到B库房能显著增加物品的受损风险。

三是关于保险公司主张变更货物存放地应由商贸公司申请并由保险公司出具批单同意。第一,商贸公司变更地址是原A库房因拆迁引起,商贸公司对搬库并非恶意;第二,该商贸公司曾在2017年时将库存从C库房搬迁到A库房,在该次搬家前商贸公司联系了保险代理人魏某,后魏某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接到通知后进行了拍照,并经总公司审查同意继续承保。从A库房搬迁到B库房时,商贸公司直接电话联系魏某,并告诉魏某有关搬库事宜,其有理由相信,符合既有先例。关于保险公司主张变更货物存放地应由商贸公司申请并由保险公司出具批单同意,与此前实际履行不一致,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并无不当。

综上,北京金融法院认为,在本案中,案涉保险标的是库存+货物,而非库房本身,且存放地变更并未导致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此外,商贸公司已按照先例告知了保险代理人,因此案涉物品存放地址变更并不免除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另,保险公司对于本案损失、赔付金额和赔付比例均无充分反证,一审法院结合在案证据依据保险条款约定对本案损失、赔付金额和赔付比例的认定均无明显不当。最终,北京金融法院驳回保险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文字:冯海瑞 蒙瑞 吕心怡

综合:北京金融法院、京法网事

来源: 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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