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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7-13 20:57
写作核心提示:
刑事立案复核申请书是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立案决定不服,请求上级机关依法复核的一种法律文书。撰写刑事立案复核申请书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 标题明确:标题应写明“刑事立案复核申请书”,并在标题下方注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2. 申请事由:简要陈述申请复核的原因,包括对原立案决定的质疑、不服之处,以及提出复核的依据和理由。
3. 事实陈述:详细叙述案件事实,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人员、涉及的财产等。尽量用客观、真实、准确的语言描述,避免夸大或缩小事实。
4. 法律依据:引用相关法律法规,阐述原立案决定存在的问题,如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引用法律依据时应注意准确、完整。
5. 复核请求:明确提出复核请求,如撤销原立案决定、变更立案决定等。
6. 证据材料:提供支持复核请求的证据材料,如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
7. 请求事项:在复核申请书中,明确提出以下请求事项: a. 撤销原立案决定; b. 变更原立案决定; c. 要求上级机关对原立案决定进行重新审查; d. 其他与复核请求相关的事项
当法院的判决生效,被执行人却赖账不还,甚至通过转移财产、玩失踪等手段逃避执行,申请执行人满怀期待地向公安机关报案,却收到一纸《不予立案通知书》——这种场景,对许多当事人而言无异于雪上加霜。但请记住: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绝不是维权终点。2025年7月1日施行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为申请执行人开辟多条救济路径。本文结合真实案例与法律条文,手把手教你如何维权。
若公安机关既不立案,又不出具书面通知,当事人可直接向其上级公安机关督察部门或通过110投诉平台、政务热线等渠道反映情况。
典型案例:
在河北涿州,李某某房屋被撞毁后报警,公安机关虽作出行政处罚却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李某某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虽驳回起诉,但明确指出:未出具刑事不予立案通知书属程序违法。此案警示公安机关:不立案必须出具书面说明,否则将面临司法监督。
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当事人可在7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若复议被驳回,可在7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操作要点:
案例启示:
上海王某举报诈骗案,汲浜派出所未书面答复,王某起诉后法院虽驳回行政诉讼,但指出:复议、复核是法定救济渠道。公安机关若怠于履职,将面临程序违法风险。
若公安机关复议、复核仍维持不立案决定,当事人可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检察监督流程:
成功案例:
河北平泉市检察院审查污染环境案时,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直接通知立案。后经补充侦查,4名被告人被判污染环境罪,获刑3年6个月至4年。此案彰显:检察监督是打破立案僵局的关键利器。
若公安机关、检察院均不立案,当事人可凭《不予立案通知书》或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自诉适用范围:
操作提示:
典型案例:
南通市25名工人追索劳动报酬案中,公安机关初查认为证据不足,检察院指导补充证据后,法院以拒执罪判处被执行人张某有期徒刑1年。此案印证:自诉是当事人最后的“法律武器”。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绝非“法律白条”的免死金牌。从复议、复核到检察监督,再到刑事自诉,法律已为申请执行人织就严密维权网。当司法机关形成合力,当每个公民都敢用、会用法律武器,执行难终将成为历史。记住:你的权利,法律来守护!
在司法实践中,申请执行人胜诉后,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称“拒执罪”)的刑事责任。然而,实践中常出现公安机关以“证据不足”“不属于刑事案件”等理由不予立案的情况。面对这一困境,申请执行人并非“束手无策”,而是可通过法律赋予的多条路径积极维权。本文结合最新法律规定及实务操作,系统梳理申请执行人应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维权策略。
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安机关在以下情形下可能决定不予立案:
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对决定不服。
操作流程:
案例:
湖南湘潭县法院曾受理一起案件,被执行人林某某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公安机关以“证据不足”不予立案。申请执行人通过复议程序补充银行流水、消费记录等证据,最终推动公安机关重新立案侦查。
适用情形:公安机关经复议、复核后仍拒绝立案,或超过法定期限未答复。
操作流程:
法律依据:
案例:
浙江某企业主李某因拒执罪被控告后,公安机关以“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拒绝立案。申请执行人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院审查后认定李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最终责令公安机关立案。
适用情形:公安机关超过30日未答复,或明确拒绝立案,且申请执行人掌握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构成拒执罪。
操作条件:
操作流程:
法律依据:
案例:
山东德州王先生因被执行人张某转移财产、注销公司被拒立案,遂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审查后认定张某构成拒执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最终促使张某履行义务。
适用情形:单一维权路径效果有限时,可尝试以下联合策略:
四川犍为县法院在拒执罪新规实施后,启动“预侦查”机制,向公安机关发送《预侦查协助函》,12小时内锁定隐匿十年的被执行人,迫使其履行义务。此案凸显刑民联动对“老赖”的精准打击。
湖北某案中,被执行人邵某某转移财产后拒绝履行。债权人通过自诉程序提交银行流水、虚假合同等证据,法院依法立案并判处邵某某有期徒刑1年。此案表明,新规赋予申请执行人直接启动刑事程序的权利。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并非维权的终点,而是申请执行人启动多层法律程序的起点。通过复议、复核、检察监督、刑事自诉等路径,申请执行人可有效打破“执行难”的壁垒。未来,随着公检法联席会议机制的完善、执行大数据平台的搭建,拒执罪的威慑力将进一步释放。每一位公民都应铭记:法律的尊严不容挑战,诚信是立身之本。拿起法律武器,理性维权,才能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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