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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一篇《合同整改措施》小技巧(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12-11 08:28

写一篇《合同整改措施》小技巧(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这是一篇关于撰写合同整改措施作文时应注意的事项的作文:
"严谨与周全:撰写合同整改措施作文的注意事项"
合同,作为规范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严谨性至关重要。然而,在现实商业活动中,由于各种原因,合同条款可能存在模糊、缺失、冲突或与实际情况不符之处,需要进行整改。撰写一份关于合同整改措施的作文或分析报告,不仅是对问题的梳理,更是对未来风险的控制和商业关系的维护。因此,在动笔之前和写作过程中,必须注意以下几个关键事项:
"一、 准确界定问题,事实依据充分"
整改措施的提出,源于合同中存在的具体问题。首要任务是清晰、准确地界定这些问题是什么。在作文中,必须: 1. "具体化问题点:" 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描述,如“合同有些不合理”。应具体指出是哪一条款(如“第五条第2款”)、哪个具体表述(如“‘应及时’”)存在问题,问题表现为何(如“定义不清”、“责任主体不明”、“与市场惯例冲突”)。 2. "提供事实支撑:" 对界定的问题,需要有充分的事实依据来支持。这可能包括合同原文、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双方沟通记录、市场状况分析、实际操作中遇到的具体困难或风险等。事实依据是整改措施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基础,缺乏支撑的观点将显得空洞无力。 3. "区分

单位党建与业务融合发展不足的常见问题、具体表现及整改措施

把党建当花架子,把业务当独角戏,时间长了,组织力会塌。看着风平浪静,一到攻坚期,齿轮就打滑。

不少地方的党组会,七成议题绕着项目、指标、合同转。党建被摆在末尾,念一段“规定动作”就散。干部嘴上挂着一句老话:务虚归党建,务实看业务。结果呢,汇报材料写得空,对业务难点和队伍建设没半点抓手。这就尴尬了。

表面是习惯问题。里子是制度断裂。年度计划各写各的,彼此不设衔接条款。重大项目推进不设党员责任区,不组攻坚小组。跨部门协作缺党建牵引,遇到堵点就“各自为战”。很难。

要把齿轮咬上。中心组把“党建引领业务融合”的重要论述列入必学,每季拉一次专题研讨,别再只读文件。班子成员“一岗双责”里,把融合职责写进《责任清单》,不是空口喊。再搭一个“党建+业务”案例库,先树十个真能打的典型,用一线实绩说话。

“把业务问题带进党会。”

主题党日别再集体摆拍。围绕政务服务效率、技术瓶颈、群众投诉高发点来设计议题,现场拆解流程,看哪些环节卡人。组织生活会前,征求业务科室对党员履职的意见,把担当写进批评清单。培训也要定制,政策解读、业务实操、一线骨干上讲台,讲完当天就能用,别做刻骨名心的PPT。

“四同步”要落地。制定年度融合工作方案,部署一起提,落实一起抓,检查一起问,考核一起算。项目立项那刻,同步成立“党员突击队”,把攻坚目标和标准写清。党建办牵头建跨部门联席会,每月一次,专挑业务堵点下刀。

“党员带骨干,不是牌匾,是传帮带。”

示范岗别只挂牌。出台先锋岗动态管理,把办件量、群众满意度等业务指标占到六成,跑得慢就让位。评优评先、职称晋升,同等条件下优先“党建与业务双优”的党员。青年党员嫌约束多、实惠少。那就开“带徒制”,挑十名业务能手做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对象,真把成长路径打通。

考核要敢破旧账。过去党建看台账照片,业务只看经济指标和完成率,融合成效没影。干好干坏一个样,谁还真拼。优化评分,把党建分里抽出三成、业务分里拿出两成专评融合效果,指标直指群众急难愁盼的解决量、团队协作效率。再把这项同领导班子绩效、干部选拔挂钩,占比不低于两成,分数走人事,分量才到位。

群众评价也要接上电。设“融合成效”二维码,服务对象扫码给分,每季汇总并公示。躲不掉的阳光,最能校准方向。

有人问,做这么细,值不值。看营商环境竞争,看数字政务重压,看外部不确定对产业链的冲击。业务与党建分开跑,风险与成本会“双方成了夹击之势”。融合起来,场面才稳,干部才敢扛。谁知道呢?可这就是明摆着的路。

“把组织力变成生产力。”

对拒不整改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信息来源: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官网原文:
https://zfcj.gz.gov.cn/gkmlpt/content/10/10565/post_10565866.html#1090)

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穗建质〔2024〕711 号)自2024年11月1日实施以来,进一步规范了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取得了较好的实施效果,现试行期一年已届满。根据试行期间实施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结合国家、省、市最新政策要求,我局对原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穗建质〔2024〕711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1月18日


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工作,健全安责险市场监管体系,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项目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服务作用,进一步提升本市房屋建筑工程领域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并积极响应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要求,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构建安责险协同共治和有效政企沟通机制,加快形成政府监管、平台自律、行业自治、社会监督的多元治理新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应急〔2025〕27 号)、《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面推进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等文件要求, 结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 以及广州市《关于支持改革创新宽容失误的意见》,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建筑工程 (含综合管廊、 限额以下小型房屋建筑及拆除工程) 安责险相关业务活动适用本 细则。 其他类型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自实施之日起 , 本 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未购买安责险的房屋建筑工程新建、 改建、 拆除及目前在建项目均须按照本细则执行,已购买安责险的在建项目应满足本细则中关于事故预防服务和理赔的相关要求。

第三条 (适用主体) 参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 (含综合管廊、 限额以下小型房屋建筑及拆除工程) 安责险相关业务活动的保险机构、 服务机构、 行业协会以及相关企业单位, 均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安责险的保障范围指在保险期间内, 投保项目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施工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的从业人员 (含劳务派遣人员)、 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以及相关事故抢险救援、 医疗救护、 事故鉴定、 法律服务和诉讼等费用。

安责险的保障范围应当覆盖被保险人的全体从业人员, 保险金额实行同一标准, 不得因用工方式、 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 安责 险的第三者是指除被保险人及其从业人员 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五条 (保 险责任限额) 涉及人员死亡的, 每人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上一年度事故发生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倍 , 并应根据本市城镇居民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适时调整保险责任限额。 涉及人员伤残等其他伤害和损失,按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

第六条(保险期间)安责险的保险期间应完整覆盖工程施工全过程,原则上自保险合同载明的起始日起,至工程取得竣工验收备案书。限额以下小型房屋建筑及拆除工程应保障至项目完成验收或完工,保险机构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办理验收手续。

投保项目因故中止施工向保险机构提出申请办理保险中止手续的,保险机构应根据合同约定协助办理,中止期间不计入保险期间。项目复工后应及时告知保险机构,保险机构依据合同约定延长保障时间。保险期限届满仍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书的,投保项目应主动联系保险机构办理延期,保险机构依合同约定配合办理。

第七条(保险费率)安责险费率由广州市建设工程保险风险管理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指导保险机构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费率动态调整需遵循公平、合理、充足原则,不得恶意低价承保,妨碍市场公平竞争。行业协会可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调研评估出参考费率,并推动行业自律,引导保险机构共同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

保险机构可以结合投保项目的工程风险类型、施工工期、施工合同造价,以及投保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记录、历史事故记录等因素浮动计算安责险的实际费率。投保单位办理保险期限延期的,延期费率原则上与初始费率一致。

第八条(投保主体)实行总承包施工的项目,以项目为单位可由建设单位代为购买,或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直接购买安责险。建设单位代为购买安责险,可从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中予以扣减;依法平行发包的项目,应由建设单位代为购买安责险,各平行分包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合理承担投保费用。

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购买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可在分包合同中约定由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若施工总承包单位采用联合体形式,应由牵头方施工单位统一购买安责险,联合体其他施工成员方根据合同约定合理承担投保费用。

施工单位直接购买安责险应将投保费用列入依法提取的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中,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为更好提高工程保险服务质量,鼓励投保主体在同一家保险机构购买安责险和工程质量缺陷保险等工程保险。

第九条(投保单位义务)投保单位应选择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及时足额投保安责险,在项目开工前依据施工合同载明的合同价款为基数足额投保;分阶段施工的项目,应以施工总合同为单位足额投保安责险。除被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外,应当投保安责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延迟续保、退保。

投保单位应积极配合事故预防服务工作,并对服务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条(投保资料)投保单位应积极配合保险机构的承保工作,如实告知并提供与投保相关的资料,如企业信息证明(包括企业证照、安全生产负责人信息)、施工合同等。

第十一条(承保模式)房屋建筑工程安责险的承保模式可选择独家承保或共同承保,由保险机构与投保单位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各方责任(包括向投保单位提供承保服务、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理赔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的约定)。

第十二条(保险机构基本要求)为提升保险机构的服务能力,保障安责险服务质量,保险机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和能力,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商业信誉良好,业务开展地的营业机构近三年安责险经营活动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有配套的营业机构网点,在承保工程项目所在市级行政区域内设有固定的营业机构;

(三)有充足的偿付能力;

(四)本细则适用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含综合管廊、限额以下小型房屋建筑及拆除工程)安责险保险方案及标准条款通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五)配备组织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工程专业管理人员;

(六)满足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保险机构工作要求)开展安责险承保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行业标准条款,不得以签订补充协议、特别约定等方式实质性缩减保险责任范围,并满足以下工作要求:

(一)在一次性收取全额保费后及时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合同,不得通过拆分缴费期限、拆分保单等违规方式变相改变承保内容;

(二)做好承保服务,规范报价行为。拟投保单位询价时,向该单位出具正式的报价函,并主动告知保险条款、服务方案及理赔流程。报价函或正式保险单内容均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项目名称、工程地址、工程类别、工程合同期限、工程合同金额、保险方案、保险期限、保险费率、保障额度、事故预防服务方案等;

(三)保险方案及标准条款发生变更时及时告知行业协会。

第十四条(展业告知)符合第十二条基本要求的保险机构开展安责险承保业务前,应主动将营业执照、保险许可证、资质能力证明、保险方案、保险条款、管理团队信息、承保和理赔服务及事故预防服务方案(含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考核制度)等基本信息告知行业协会,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行业协会更新告知。

行业协会应按要求及时向社会公示已办理信息告知的保险机构名录,并统筹将办理信息告知的保险机构纳入安责险信息管理平台。保险机构不符合基本条件或隐瞒其未办理信息告知情况下开展安责险业务,支持投保单位要求解除已签订的保险合同并全额退还保费。

第十五条(服务原则)事故预防服务属于安责险的核心功能,保险机构应建立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制度,并在承保后按相关要求和合同约定为投保的房屋建筑工程提供事故预防服务。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工程,经投保单位申请,可不开展现场服务。

保险机构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其承保的房屋建筑工程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应按要求委托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单位,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投保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可适当根据投保单位合理的意见和需求进行改进,积极协助投保单位做好风险防范管理工作。为保障服务工作连续性,提升服务工作质量,同一工程应委托1家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工作,原则上服务过程中更换服务机构不宜超过一次。

第十六条(服务机构基本要求)为提升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的质量,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具有工程监理资质,具备组织开展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服务的水平和能力。

对于拟在广州市内承担事故预防服务工作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主动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事故预防服务制度等基本信息告知行业协会。行业协会按要求及时向社会公示已办理信息告知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名录,并统筹将办理信息告知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纳入安责险信息管理平台。保险机构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应委托符合基本要求的单位,原则上不得委托未在名录中的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

第十七条(服务机构工作要求)开展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事故预防服务团队和专业能力建设,建立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流程,并满足以下工作要求:

(一)开展服务不得影响投保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泄露投保单位的职工信息、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等重要信息;

(二)开展服务出具的服务报告不得弄虚作假,服务过程中发现投保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告知给保险机构,并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开展服务的团队应按合同约定组建,服务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关专业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并具有丰富的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经验,满足事故预防服务工作实施过程的专业要求;

(四)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开展服务应定期将事故预防服务报告报送至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鼓励服务机构通过安责险信息平台上传服务报告,加强工作联动和信息共享。由于项目方原因无法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及时报告保险机构和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服务内容)保险机构应当与投保单位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或单独签订服务合同约定事故预防服务的具体内容及频次,约定内容可以参照以下内容选择一项或多项服务项目,协助被保险人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工作:

(一)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二)安全风险辨识、评价和安全评价;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

(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

(六)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

(七)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

保险机构原则上每月至少为被保险人提供1次“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服务,对高风险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服务频次。限额以下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及拆除工程可结合投保项目实际,定期为被保险人提供上述第(二)项或第(四)项服务,并确保每年不少于1次。服务机构需采用具备AI隐患识别的巡检APP等科技手段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提升事故预防服务水平和效率。

第十九条(服务费用)保险机构应设置事故预防服务费用用于保障为投保单位开展事故预防服务,事故预防服务费用不低于安责险实际收取保费的21%,并应据实支出,不得挪用、挤占和转存。

保险机构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应按约定及时足额向第三方服务机构支付事故预防服务费用,具体支付方式由保险机构与第三方服务机构协商确定,并据实列支。

第二十条(服务登记)保险机构应在承保出单15天内,确定和登记承保项目的保险服务团队、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公司信息和项目事故预防服务团队。

第二十一条(服务档案)保险机构应为投保单位建立服务档案,记录和保留事故预防服务过程,确保服务过程可追溯。服务档案的留存期限至少为5年且工程完工后保留不少于2年,期间不得篡改、隐匿和销毁。

第二十二条(理赔原则)保险机构应遵循“快速、合规、便民”的原则,建立快速理赔、救护绿色通道和重大事故预付赔款机制。行业协会应积极推动保险机构制定统一的索赔材料指引。

安责险赔偿不影响从业人员或第三者获得工伤保险、商业保险等赔偿的权利,保险机构不得以工伤保险或其他商业保险的赔付作为安责险理赔的前置条件或扣减赔偿金额。投保单位怠于主张赔付的,受害者有权直接向保险机构请求赔付,保险机构可依法直接向受害的从业人员或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三条(理赔程序)投保安责险的工程项目如发生事故,投保单位应及时向保险机构报案。保险机构接到报案后应在约定时间内派员勘察,并一次性告知投保单位索赔所需的材料。投保单位应积极配合保险机构开展事故勘察和定损工作。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安排专人配合开展勘察及定损工作,并积极协助投保单位提供索赔资料。

第二十四条(快速理赔)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及时跟进理赔事项,对于索赔材料齐全、责任明确的,应及时作出核定,理赔时效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针对5000元(含5000元)以下小额赔款,在事故责任明确、索赔资料齐全的情况下,5个工作日内快速赔付。

(二)属于保险责任,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含30万元),自收到投保单位完整索赔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工作。

(三)属于保险责任,30万元以上的,自收到投保单位完整索赔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工作;情形复杂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并将结果告知投保单位,核定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工作。

(四)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机构在自作出核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投保单位发出不予赔偿通知书,并详细说明拒赔理由。

第二十五条(费用垫付机制)保险机构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绿色通道协作流程及医疗费用垫付等相关事宜,最大限度保障人员生命安全,降低事故伤害程度。鼓励保险机构与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对于投保单位发生事故出现人员伤亡时,保险机构应积极协调合作医疗机构,确保受伤人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

第二十六条(费用预赔机制)投保安责险的工程项目发生伤

亡事故,或被保险人因事故需要应急支付、垫付抢险救援、医疗救助、丧葬等费用的,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直赔通道,根据已明确的事故责任和损失情况,在赔偿限额内按照实际需要及时预付部分或全部赔款。

第二十七条(结案服务)理赔结束后,保险机构要针对事故经过及原因向投保单位提出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及问题整改的建议,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八条(信息管理)支持行业协会建立安责险信息管理平台并及时将相关数据信息传输至行业监管平台,安责险信息平台的功能模块可包括承保管理、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管理、理赔管理、考核管理、数据统计等。保险机构和第三方服务机构需使用安责险信息平台开展工作,提升安责险市场透明度和事故预防服务质量。

第二十九条(信息共享)保险机构应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承保、事故预防服务及理赔等相关数据。保险机构需通过安责险信息平台进行数据报送,建立数据共享、动态监测、风险预警的长效机制。若采用共保体承保,相关信息由主承保保险机构负责报送。

第三十条(内部管理)保险机构应加强对第三方服务机构日常管理,建立对第三方服务机构考核的方案,按季度对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考核。第三方服务机构未按相关规定或委托合同的约定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或事故预防服务报告弄虚作假的,支持保险机构终止委托合同,并将相关情形报告给行业协会。

第三十一条(行业自律)为维护市场公平公正,保障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行业协会需制定行业自律标准,统筹保险机构和第三方服务机构纳入行业自律管理,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进一步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第三十二条(考核管理)行业协会根据行业自律标准对保险机构和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考核评分。行业协会应积极推动采用信息平台对保险机构和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自动化考核。

保险机构在开展安责险业务中存在恶意低价竞争、无故拖延理赔、未足额提取和使用事故预防费用等行为的,由行业协会依据行业自律标准进行处理并向社会进行公布。第三方服务机构在参与事故预防服务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漏报重大隐患等行为的,由行业协会依据行业自律标准进行处理并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三十三条(监督部门职责)市、区监督部门依职责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安责险的推进、指导和监督工作,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安责险工作的监督,及时掌握所辖房屋建筑工程投保与承保、事故预防服务和理赔情况,并将推动安责险工作作为年度安全生产考评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房屋建筑工程安责险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依法依规处理并上报至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区监督部门应在新开工项目第一次安全监督交底时核查项目购买安责险的情况,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投保安责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核查发现安责险保障范围缺漏、未足额投保安责险等不良现象,应督促投保单位限期更正补齐安责险;对于核查发现施工项目与投保项目信息不一致、存在虚假保单等严重问题,应督促投保单位限期重新投保安责险;对于核查发现投保单位将保费以各种形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的、拒不配合事故预防服务、未按照规定对服务过程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进行整改等行为的,应督促投保单位限期改正。对拒不整改的,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总结宣传)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应当加大安责险宣传力度,总结推广事故预防服务优秀案例,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十五条按照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由建设、施工和监理等相关责任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因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而免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2025年12月1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径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馈,我局将根据试行情况和上位政策规定及时优化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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