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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7-13 11:27
写作核心提示:
在撰写一份关于笔迹指纹鉴定申请书的作文时,以下是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1. "明确目的": - 确保申请书的开头清楚地说明申请鉴定的目的,是用于法律诉讼、个人身份确认还是其他目的。
2. "详细描述情况": - 提供尽可能详细的情况描述,包括案件背景、涉及的笔迹或指纹样本、需要鉴定的问题等。
3. "法律依据": - 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证明进行笔迹指纹鉴定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4. "客观陈述": - 保持客观和中立的态度,避免主观臆断或个人情感的影响。
5. "样本信息": - 描述样本的来源、采集时间、采集方法、样本状态等详细信息。
6. "鉴定要求": - 明确指出希望鉴定解决的问题,例如是否为同一人书写、指纹是否匹配等。
7. "鉴定机构选择": - 提出选择鉴定机构的理由,包括机构的资质、专家的专业背景等。
8. "保密性": - 强调鉴定过程中样本和信息的保密性,确保个人隐私和案件机密。
9. "格式规范": - 遵循正式的文书格式,包括标题、日期、申请人信息、正文、结尾等。
10. "附件": - 如有相关附件,如样本照片、案件文件等,应在
两年多前,家在广州市从化区的陆女士与前夫邓先生调解离婚,几个月前她却突然收到法院传票——因前夫向银行申请借款逾期归还,作为“共同借款人”的她被银行告上法庭要账。从天而降的债务令陆女士茫然,她从未参与前夫的借款事宜,为何成了共同借款人?
日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经查陆女士前夫私自拿走其身份证原件,伪造签名向银行申请办理了金融借款,最终法院判决邓先生向银行偿还本金及利息、分期手续费、逾期还款违约金,对于陆女士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某银行广州一支行表示,2018年6月1日,邓先生填写并签署了分期业务申请表,向银行申请12万元借款。当日,邓先生还向银行申领了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
2018年7月10日,该支行向邓先生发放了12万元分期总本金,业务凭证载明,分期总本金12万元,分期总手续费24000元,期数60期。
此外,陆女士作为共同借款人也签署了分期业务申请表及分期业务共同借款承诺书,承诺对邓先生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此后,邓先生并未按时偿还借款,截至2020年7月14日,拖欠本金98993.84元、利息18574.61元、分期手续费1580.7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626.01元。
据此,该支行将邓先生和陆女士告上法庭,要求两人清偿欠款本金98993.84元及利息、分期手续费、逾期还款违约金,并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庭审中,陆女士称涉案分期业务申请表、共同借款承诺书的共同借款人签名、捺印,以及银行出示的《授权书》中的签名和指纹均非本人所为,为此她向法庭提交了自己的真实签名和指纹。
此外,针对银行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陆女士表示她曾在2018年1月左右发现自己遗失了身份证,因此重新补办了身份证,而复印件上正是其曾经遗失的旧证件,怀疑是前夫邓先生使用其遗失证件办理了相关借款。
对此,邓先生也坦陈,分期业务申请表、共同借款承诺书的共同借款人签名及捺印不是陆女士本人所为,自己是按照中介公司指示拿了前妻的身份证原件,并交由中介公司一手操办,申请了涉案借款。
案涉支行表示,由于当时办理该借款业务的经办人员已经辞职,涉案材料中并无陆女士签约时的照片,对于分期业务申请表、共同借款承诺书落款处的签名及指模是否属于陆女士无法确定,于是向法院提交了《笔迹指纹鉴定申请书》,申请对证据材料中关于陆女士的签名笔迹及其手印指纹进行鉴定。
法院审理认为,该支行系商业银行,具有信用卡业务经营资格。邓先生作为信用卡的领用人,有义务按照其承诺遵守的信用卡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由于未按照合约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由于陆女士称对涉案借款不知情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该支行虽然提交了《笔迹指纹鉴定申请书》,但是未在指定期限内明确鉴定事项,也未提交分期业务申请表、共同借款承诺书原件以作为后续鉴定的检材进行比对,视为放弃鉴定申请,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此外,陆女士已于2018年2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邓先生离婚,若在离婚诉讼期间又与前夫共同申请借款,这与常理不符合;同时,邓先生表示自己按照中介指示拿了陆女士身份证原件办理借款,与陆女士陈述的旧身份证丢失时间相印证。
为此,2020年12月16日,法院判决邓先生向该支行偿还本金98993.84元及利息、分期手续费、逾期还款违约金,对于该支行要求陆女士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南都记者 张林菲
如果不是因转账发现存款被冻结,张中笛还不知自己被卷入了一起80万元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0年4月16日,张中笛被石家庄长安区法院认定作为担保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她说自己对这笔贷款担保根本不知情,也不认识被担保人,更没到访银行签字做过担保,而担保手续中对方是如何获取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银行流水,更是谜。
放贷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下称“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认为,张中笛与银行签订的《最高额担保合同》,担保手续齐全,证明其自愿为借款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案一审、二审中,法院以传唤被告人张中笛未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判决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后,司法鉴定部门对《最高额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签字笔迹和指纹进行鉴定,结论是签名笔迹和指纹与张中笛不符。
张中笛所涉“假担保”并非个案。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另外两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同样存在“假担保”现象。三名担保人被法院判决列为失信人,后经司法鉴定笔迹和指纹,移出黑名单。
8月13日,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相关负责人告诉新京报记者,针对担保人被冒名签字是如何通过银行审查监管等问题,目前还在调查中。
陈甲钦保留着被限制高消费的证据。新京报记者 李英强 摄
存款冻结后发现卷入贷款担保案
34岁的张中笛是石家庄灵寿县人,为解除法院判令限制高消费,奔波一年多无果。
2020年4月17日,她在灵寿县一家银行办理银行卡转账业务,发现原本几十万的定期存款成零。她说当时就蒙了,缓过神儿来找银行柜员查询,才知名下账户是被石家庄长安区法院冻结了,具体原因向法院了解。
张中笛通过电话向石家庄长安区法院说明身份,并询问为啥冻结其银行账户。法官查询后告知,在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一起借贷纠纷案中,她是贷款担保人,银行将她告了,要想解冻需当面说明情况。
事后,张中笛见到长安区法院执行局法官,法官称如果她不是贷款担保人,需要银行出具解除失信名单申请书。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接待人员告诉她,首先要作笔迹鉴定,如果担保人签字不是她,就给她撤销冻结。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石家庄长安区法院作出“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与李春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2014年8月,灵寿县春发菌业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春发,因经营周转向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借款80万元。
法院认定,李春发、张中笛以及灵寿县春发菌业专业合作社与银行签订了《共同还款协议》和《最高额担保合同》,自愿为李春发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和清偿责任。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放款后,李春发等人未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偿还义务,李春发、灵寿县春发菌业专业合作社,借款担保人张中笛被告上法庭。一审判决书显示,因被告人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判决李春发偿还借款本息,灵寿县春发菌业合作社、张中笛共同承担还款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不服上诉至石家庄市中级法院,请求追加李春发妻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审法院予以支持。2020年4月,银行向法院申请执行,张中笛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被限制高消费。
8月9日,张中笛网购机票信息显示被列失信人名单。新京报记者 李英强 摄
司法鉴定担保人签字和指纹为假
截至2021年8月8日,张中笛账户虽已被解冻,但她仍被列为失信人限制高消费。她说,出行受限、孩子上学也受到影响,原本今年将在灵寿县上小学的孩子,转到石家庄一所私立寄宿制学校就读,但学校查询家长信息后告知,因“限高”拒收。
因身份信息被冒用贷款担保,张中笛说曾到灵寿县公安局报案,但民警说因案中关键人李春发已跑路,建议她走民事诉讼解决问题。
张中笛经过与银行、法院多轮沟通得知,要解除贷款担保必须证明签字不是其本人所为。
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与张中笛沟通达成一致意见,由银行承担鉴定费,选定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名单库中的天津中慧物证司法鉴定所,对《最高额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签字笔迹和指纹进行了鉴定。
张中笛说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合同中签字笔迹和指纹与她不符。她第一时间向石家庄长安区法院告知了鉴定结论,“法官当场给银行去电话说这个案子明显是错案,案子还执行不执行,不执行就赶紧给别人解冻。银行回复说正准备材料,让再等等。”
但迟迟不见银行解决问题,因案件已历经一审、二审,张中笛便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
2020年12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张中笛与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显示,张中笛向法院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合同中签字与指纹不是张本人所为,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其担保。法院审查认为,张中笛所称司法鉴定意见书系单方申请委托,不符合新证据构成要件,不能作为新证据使用,故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虽然法院驳回了张中笛再审申请,但启动再审程序似乎为其解除担保带来了催化。
2021年8月12日,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告知张中笛,已向法院递交解除失信名单申请书,让其等待结果。
新京报记者调查,张中笛被假冒签名贷款担保事件,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并非个案。在石家庄做茶叶生意的陈甲钦,也因突然被限制高消费,得知自己卷入一笔300万元贷款纠纷中,他和另一人蔡华,也是因作为河北荣锦贸易有限公司的贷款担保人,被法院判定承担还款连带责任。
陈甲钦和蔡华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二审期间,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两份《最高额担保合同》中的“蔡华”、“陈甲钦”签名及指纹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其鉴定意见是合同上签名字迹和指纹不是陈甲钦、蔡华所留。法院判决两人不承担借款连带责任,并解除失信被执行人。
陈甲钦签字笔迹比对,左侧为合同中假签名。 新京报记者 李英强 摄
法院认定银行放贷疏于审查
国家原银监会2010年2月发布《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银行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银行受理借款申请后,应该对借款人、担保人的申请内容、担保意愿准确性、真实性调查核实,调查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和担保人身份真实。
石家庄一家商业银行主管信贷的副行长向新京报记者介绍,贷款审查一般分为贷前、贷中、贷后三个主要环节。贷前,客户经理要入户调查,核实资料并写出调查评价意见;贷中,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贷后,客户经理实地回访和电话跟踪,审查贷款真实用途。
上述《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还规定,银行与借款人、担保人需签订书面借款和担保合同的,应当面签订。担保人以保证方式担保贷款,银行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但在实际操作中,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放贷审核并未依照规定,从而造成贷款担保被冒名签字。
涉事的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新京报记者 李英强 摄
陈甲钦被冒名担保贷款业务,当年具体经办人是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中华南大街支行客户经理花蕾,目前已调入该分行槐南路支行任职。
8月15日,新京报记者致电花蕾了解上述贷款业务办理中是否对担保人进行了面签合同,她回应一切以司法判决为准,关于具体问题可向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了解。
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办公室工作人员李培肖告诉新京报记者,目前,该行正在调查上述贷款担保人被冒名签字原因,暂时还没有结果。
石家庄桥西区法院对陈甲钦再审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再审认为,银行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时,应当对担保人担保行为真实性进行审查,但银行疏于审查,致使担保合同上两人的签字及指纹均非该二人所签、所摁。银行应承担产生的法律后果。
8月16日,陈甲钦等人告诉新京报记者,因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侵权造成的损失,他们已向银行提出赔偿。
(应受访者要求,文中“张中笛”为化名)
新京报记者 李英强
编辑 甘浩
校对 翟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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