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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挑选《故意伤害取保候审申请书》相关文章文案。(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7-11 20:27

精心挑选《故意伤害取保候审申请书》相关文章文案。(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写一篇关于故意伤害取保候审申请书,以下是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1. "合法合规": - 确保申请书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格式规范": - 严格按照法律文书的要求,使用正式的文书格式。 - 确保字迹清晰,排版整齐。
3. "内容完整": - 申请书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 标题:例如“故意伤害案件取保候审申请书”。 - 受案机关名称:明确写明申请取保候审的法院或检察院名称。 -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址等。 - 被告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址等。 - 案件基本情况:简要概述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及后果。 - 取保候审的理由和依据: - 说明为何需要取保候审。 - 提供相关证据或证明材料,如医疗证明、亲属担保书等。 - 申请人的承诺:承诺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按时参加庭审等。
4. "理由充分": - 详细阐述为何申请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如: - 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 有固定住处

陈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取保候审申请书

陈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金翰明律师

单 位: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建大厦2302

电 话:XXXX


我受陈某及其亲属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陈某被控诈骗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担任陈某的辩护人。现根据本案的相关情况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贵院申请变更陈某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辩护人详细审阅了本案的《起诉意见书》及目前全部的案卷材料,并通过多次会见陈某,听取其对本案的意见后。辩护人认为,陈某在本案中涉案情节轻微,采取取保候审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恳请贵院综合全案事实、证据,依法对陈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具体理由如下:

《起诉意见书》指控:“陈某伙同陆某成立A公司,安排宋某为经理,邱某为公司财务,李某、范某、黄某等人为组长,先后招聘张某等人为业务员,通过网上发布治疗男性疾病的虚假广告,冒充老中医等身份实施诈骗。该公司业务员不具备相关医学资质,统一冒充老中医等身份按照公司的诈骗话术与患者进行一对一网上问诊,假称推销的药品系祖传秘方独家熬制的,期间按照话术随意的下危机夸大患者病情,致使患者相信并购买。

陈某出资成立A公司,担任法人代表,并负责网络上制作网站投放虚假广告吸引受害人,销售“B”等产品,A公司涉案金额高达3000多万元。”


由此可见,《起诉意见书》指控陈某构成诈骗罪的逻辑,系认定陈某伙同陆某成立A公司,系A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并安排了宋某等公司主要工作人员,故应为A公司的负责人或主要责任人员。

但是根据本案的现有证据材料,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老板系陆某,公司主要人员的人事任命并非由陈某决定,陈某在涉案公司仅仅负责广告推广、并赚取相应的广告费,即使认定其广告行为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综合全案事实也应认定其涉案情节轻微。

一、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老板系陆某,在陆某尚未归案的情况下,本案存在重要证据缺失,在此基础上不应错误的将陈某认定为公司的主要责任人员

根据宋某讯问笔录:“我是9月份进入A公司的,当时进去的时候是陆某拉我进去的。”(卷2P124)“一个是片剂,一个是汤药,这些药品都是陆某负责的,公司药品断货的时候我就会跟陆某打电话,叫他进货。”(卷2P125)“工资和提成都是邱某统计好之后给陆某,由陆某发放的。(卷2P125)

根据李某讯问笔录:“公司的老板姓陆,具体叫什么我不清楚,宋某是公司主管,公司主管下面是四个小组长。”(卷2P9)

张某讯问笔录:“我们公司有26个员工左右,老板是陆某,一个月也不一定能见到一次。宋某是公司经理,平时都是他在公司内负责。”(卷2P152)

刘某讯问笔录:“我们公司老板姓陆,见过几次,但是不知道全名,我听他们叫他陆总,他不是每天都到公司来的,只有有事情才过来,和公司经理宋某交接一下。”(卷3P76)

通过以上证据可知,A公司总经理的任命、保健品的进货、员工工资的发放都是由陆某负责,总经理宋某的工作也是和陆某直接对接,上述涉案人员均一致性指出陆某系涉案公司的“老板”。

同时,本案在涉案公司的“老板”陆某尚未归案的情况下,存在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缺失。在缺失上述重要证据的情况下,不应仅依据部分真实性存疑的言词证据,即认定陈某“伙同”陆某成立涉案公司,并安排宋某等主要涉案人员的工作,不应错误的将“跑广告”的陈某,认定为涉案公司的主要责任人员。


二、A公司注册登记时的实物证据材料,不能当然得出陈某系涉案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结论,辩护人在会见陈某的过程中,陈某告知公司的注册登记系由公司委托代办处理,陈某仅仅是A公司名义上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并没有实际控制、管理公司的职权

根据陈某讯问笔录:“我接过广告的公司有A公司,A公司的法人代表是我,平时的经营管理是宋某,投资人是陆某,邱某负责公司每天业务数据的统计。”(证据卷1P28)

陆某叫我做一个公司的广告业务,到C地以后,陆某叫我把身份证给他,跟我讲用我的身份证注册一个A公司,我是公司法人代表,我就把身份证交给陆某了。后来公司成立了,我是公司法人,公司的广告我负责。”(证据卷1P29)

“(你在A公司是否有股份?)没有(你没有股份为什么叫你做公司的法人代表?)陆某答应我用我的身份证注册A公司的法人代表,公司的广告业务就由我来做。

刘某讯问笔录:“我们公司统一由一个叫陈某的人在各种网站上做广告。”(卷3P84)

根据陈某的供述与辩解可知,其系应陆某的要求才承接A公司的广告业务。由于“陆某答应我用我的身份注册A公司的法人代表,公司的广告业务就由我来做”,陈某才应陆某的要求,提供身份证等材料注册成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此获取A公司的广告业务,并赚取相应的广告推广的费用。

辩护人已经留意到,控方在卷宗材料中搜集了大量A公司注册登记时的相关材料,以材料中存在部分与陈某相关的实物证据,证明陈某系A公司出资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并推定陈某系A公司的主要责任人员。

但是辩护人在会见陈某时,陈某告知A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系由公司委托第三方代办,结合陈某前述供述与辩解,本案现有的实物证据材料仅能证明陈某系A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但并不能证明陈某对涉案公司有实际的出资,以及有实际控制、管理A公司的职权。


三、陈某仅仅是为A公司“跑广告”,从在涉案行为中的职责、作用,陈某仅应承担与“跑广告”相适应的责任,不能在主犯未归案的情况下,加重其他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

根据本案的现有证据,陈某仅仅是为A公司“跑广告”,并赚取相应的利润,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陈某有实际出资、控制、经营、管理A公司的职权。

刑事案件由于个案实际情况的不同、审理的需要,在主犯未归案或者另案处理的情况下,其他涉案人员的刑事诉讼程序可以正常进行。但由于不同的涉案人员没有处于同一刑事诉讼程序中审理,一方面,要考虑个案定罪、量刑的证据标准;另一方面,在主犯未归案或者另案处理的情况下,不得变相加重其他涉案人员刑事责任的范围。

故根据本案的现有证据,陈某应承担其为涉案公司“跑广告”相应的责任,不能因为A公司的“老板”陆某尚未归案,而强行将陈某推到实际控制人、“老板”的地位和责任上,不能在主犯尚未归案的情况下,加重其他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陈某在本案中并非是涉案公司管理人、实际控制人,其应承担的仅仅是与“跑广告”相应的责任。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应认定其涉案情节轻微,且对陈某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恳请贵院依法对陈某做出取保候审之决定。

此致

X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金翰明律师

X年X月X日

关于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之取保候审申请书

关于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之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 何天云律师

单位: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电话: 19860812136


申请事项:申请对丘某某取保候审。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根据本案事实及法律法规,认为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丘某某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特申请贵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经过会见丘某某,对本案目前的基本案情进行梳理,具体如下:

1.20**年开始,胡某某承接了碧*园大*工业区三旧改造 项目机械工程。按照约定,胡某某其中一项工作系对项目需要拆迁的房屋进行拆除,碧*园及其总包方(以下统称甲方)负责需拆除房屋工作前期准备,包括但不限于与房屋业主谈妥拆迁赔偿、房屋人员搬离、无他人合法财产等。胡某某等人具体开工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

2.丘某某系胡某某聘请的员工,其岗位是负责驾驶挖机,随时听从胡某某及现场项目管理人员现场调遣,其中包括为项目拆除需拆迁房屋;

3.自20**年胡某某承接甲方项目到本案案发时,丘某某已经在甲方项目施工数月,并按照胡某某及项目管理人员张某某调遣驾驶挖机拆除甲方需拆迁的房屋;

4.2021年*月*日,丘某某如往常在其工作群接到胡某某及项目管理人员张某某工作安排,需要对本案涉案房屋进行拆除;

5.在拆除房屋过程中,因公安人员介入而停工,丘某某认为可能是其晚上施工产生的噪音被居民投诉才导致公安人员来现场,后其听说是因为甲方给错了房屋信息才导致拆错房屋,而导致被投诉;

6.在本次事件发生之后,丘某某积极配合公安人员调查本案,但是直到2023年*月*日,丘某某被贵局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拘留。

综上,丘某某的雇主胡某某合法承接了甲方拆除需拆迁房屋的项目,而丘某某系按照胡某某及项目管理人张某某调遣拆除甲方指令的需拆迁房屋,其没有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及主观故意,丘某某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申请贵局对丘某某变更强制为取保候审。


理由如下:

一、丘某某雇主胡某某合法承接甲方拆除需拆迁房屋项目,丘某某等人按照甲方指令拆除甲方项目房屋系有获得合法授权。按照与甲方约定,丘某某等人没有清理需拆除房屋产权纠纷等合同、法定义务;

(一)丘某某雇主胡某某是依法承接甲方桂*园项目,其拆除甲方项目中房屋是得到甲方合法授权;

(二)丘某某等人拆除甲方项目中房屋,系履行双方民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甲方确保被拆房屋无产权、补偿等纠纷,房屋现场没有其他无关人员以及他人合法财物;

二、丘某某等人按照甲方指令拆除涉案房屋是依法履行胡某某与甲方民事合同,其没有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危害行为及主观故意;

(一)丘某某是按照其雇主胡某某及项目管理人张某某工作安排而进行对涉案房屋进行施工,其行为应当认定为履行合同义务及工作职责,不能被认定为是破坏他人财物的危害行为;

(二)丘某某等人按照指令进行施工,其只有履行自身工作岗位的主观,而没有破坏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三、本案涉案当事人都已到案,对丘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不会出现社会危害性;

四、丘某某患有严重糖尿病疾病,对其继续羁押不利于丘某某病情控制及治疗,相反可能加重其病情;

综上,丘某某的雇主胡某某合法承接甲方碧*园项目,按照合同约定,丘某某等人没有确保被拆除房屋无产权、补偿纠纷等合同及法定义务;丘某某等人按照甲方指令而对涉案房屋进行拆除工作,系其依法履行与甲方合同义务,其没有破坏他人财物的危害行为及主观故意;因此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破坏财物罪。

将丘某某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不会出现社会危害性;再者丘某某患有严重糖尿病,继续对其羁押可能导致其病情进一步恶化,不利于其治疗。

因此,辩护人向贵局申请将丘某某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详细法律意见如下:

一、丘某某雇主胡某某合法承接甲方拆除需拆迁房屋项目,丘某某等人按照甲方指令拆除甲方项目房屋系有获得合法授权。按照与甲方约定,丘某某等人没有清理需拆除房屋产权纠纷等合同、法定义务;

(一)丘某某雇主胡某某是依法承接甲方桂碧园项目,其拆除甲方项目中房屋是得到甲方合法授权;

据丘某某陈述,大*工业区三旧改造项目系碧*园集团公司开发。2020年,丘某某雇主胡某某依法承接该项目有关机械方面工程,例如其雇主胡某某向甲方提供工程挖土机等机器、设备,其中该项目涉及到村民拆迁的房屋拆除工作也是由其雇主胡某某负责。

按照双方约定以及商业惯例,胡某某、丘某某等人仅负责自带设备按照甲方指令在规定时限拆除甲方项目中涉及到各种建筑,甲方在向丘某某等人发出指令之前,应当取保被拆房屋已经没有产权纠纷、没有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以及房屋已经全部清场,包括建筑内无任何无关人员以及原有业主财产。

丘某某等人拆除甲方项目范围内建筑物是基于双方协议约定,甲方已经解决了被拆建筑物上所有产权纠纷基础上,丘某某等人拆除房屋是有合同依据的。

(二)丘某某等人拆除甲方项目中房屋,系履行双方民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甲方确保被拆房屋无产权、补偿等纠纷,房屋现场没有其他无关人员以及他人合法财物;

根据现场图片显示,涉案房屋系在甲方围蔽范围之内的房屋。丘某某等人在甲方、现场项目管理人张某某指令之下对甲方围蔽范围之内的房屋进行拆除,丘某某等人完全有理由相信其拆除房屋系在履行与甲方的合同,而不是在破坏他人财物。

再者,对于被拆房屋是否存在纠纷等事项,不是丘某某作为驾驶挖土机人员所负责的,这项职责应当是由甲方完成的。在甲方向丘某某等人下达指令时,说明甲方已经将该被拆房屋上所有的法律关系及纠纷处理完毕。

二、丘某某等人按照甲方指令拆除涉案房屋是依法履行胡某某与甲方民事合同,其没有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危害行为及主观故意;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分析得知,行为人明知是他人所有的公私财物,而通过打砸、毁损或者其他手段使得他人财物失去了原有价值或者使其原有价值明显降低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应当是明知系他人财物,追求或者放任他人财物价值毁损的结果发生。

相反,若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被处理的财物是自有或者认为其处理的财物是经过财物所有人合法授权的情形,则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毁坏他人财物的故意,也就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一)丘某某是按照其雇主胡某某及项目管理人张某某工作安排而进行对涉案房屋进行施工,其行为应当认定为履行合同义务及工作职责,不能被认定为是破坏他人财物的危害行为;

如上所分析,丘某某系按照甲方、其雇主胡某某以及现场项目管理人张某某的工作安排、指令对涉案房屋进行拆除,在客观上系丘某某等人实际履行胡某某与甲方之间的拆除房屋民事合同,而非破坏他人合法财物的危害行为。

(二)丘某某等人按照指令进行施工,其只有履行自身工作岗位的主观故意,而没有破坏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丘某某系基于甲方、其雇主胡某某、项目管理人张某某指令之下对涉案房屋进行拆除工作,其主观上系在履行双方合同,而非在破坏他人财物。

根据现场图片看出,涉案房屋系在甲方工地围蔽范围之内,丘某某在拆除涉案房屋之前,其已经在甲方工地上为甲方拆除了数月的类似房屋,期间没有发生任何一起类似事件,作为普通的驾驶挖机的工作人员来说,其客观上不可能知道涉案房屋系仍属于他人财物而非甲方有权拆除的房屋。

上述两点内容已可充分说明丘某某没有故意破坏他人财物的故意,同时辩护人仍从以下两点内容阐述丘某某没有破坏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1.在工作微信群中,胡某某发了信息“我们只有15分钟强拆时间”;

辩护人详细询问丘某某,丘某某认为这里的“强拆”与我们日常的理解“强拆”不能等同,工作群中的“强拆”主要是指甲方已对需被拆除房屋取得合法权益,例如甲方与村民双方已签订补偿协议,村民也已经收到了甲方的补偿款,但是可能基于村民自身的原因,例如兄弟之间、村民与租客之间对拆迁款分配不均阻止拆除房屋。

丘某某举例说明,在本案发生前一天,即2021年*月*日,丘某某在拆除某栋房屋时,村民已经签订拆迁合同,取得了拆迁款,同样出来阻止,后经甲方与该名村民沟通数小时后,顺利拆除。丘某某称,这种情况被他们称之为“强拆”。换言之,他们所谓“强拆”并不是说甲方没有获得拆除房屋的合法依据,而强行破坏他人财物的行为。这种情况应当与我们生活意义中一般“强拆”做出区分。因此,不能因为这种表达的差异而判定丘某某就有故意破坏他人财物的故意。

2.丘某某在拆除本案涉案房屋时说“公安来了”,也不能认定丘某某有破坏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根据丘某某陈述,甲方为了赶工程项目进度,经常要求丘某某等人连续加班,晚上施工,工作到凌晨也是工作常态。这不仅仅是本案甲方会要求,在房地产工程施工过程中,这种工作状态都是常态。不能因为丘某某等人在拆除本案涉案房屋是在凌晨而认定丘某某等人有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故意,而应当结合房地产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理解丘某某的表述。

正是因为丘某某经常深夜施工,而会给周边居民带来噪音,对其周边居民生活起居造成影响,这就导致了丘某某等人经常遭受到居民的实名投诉、举报,而引来公安机关、城管等部门查处,并对现场施工人员实施罚款。因此,在拆除本案涉案房屋时,丘某某发现了有公安人员来到现场,其说“公安来了”本意是为了避免又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而对施工同伴做出的提醒。而不能以此认定,丘某某是基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而担心公安机关查处而提醒其他人,从而认定丘某某具有毁坏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综上,丘某某是按照甲方、胡某某以及项目现场管理人要求对甲方围蔽之内的房屋进行拆除,丘某某系在为其雇主胡某某履行民事合同,而非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丘某某没有毁坏他人财物的危害行为及主观故意。

三、本案涉案当事人都已到案,对丘某某变更强制为取保候审,不会出现社会危害性;

本案已经过数月调查,丘某某也多次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做了多次笔录。据了解,本案相关人员都已悉数到案,按照程序都已经接受了公安机关的调查。

结合本案情况,丘某某没有实施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及故意,若此时为丘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不会对本案侦查工作造成任何影响,也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其他危害性。

四、丘某某患有严重糖尿病疾病,对其继续羁押不利于丘某某病情治疗,相反可能加重其病情;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针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从上述规定可知,若行为人患有严重疾病,羁押不利于治疗病症,同时对行为人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对行为人取保候审。

据丘某某陈述,其患有严重的糖尿病疾病,并有数年的病史,需要每天注射胰岛素接受治疗。这点从丘某某刚到南海区看守所,就被转到罗村医院接受治疗即可得知。

即使丘某某目前在罗村医院接受治疗,也不能达到控制其疾病的要求。据介绍,患有糖尿病患者每天需要吸收大量高蛋白质食物,并且每天应当少吃多餐等特殊要求,但是丘某某在罗村医院不能获得大量高蛋白质食品,也无法满足每天少吃多餐的标准,导致丘某某在罗村医院接受治疗时出现严重的低血糖而昏厥情形。结合上述分析,对丘某某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综上,丘某某是依照甲方、其雇主胡某某以及现场项目张某某的要求,对甲方围蔽范围之内项目房屋进行拆除,丘某某的上述行为不能认定为毁坏他人财物的危害行为,也不能认定丘某某具有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丘某某患有严重疾病,若继续对其羁押必定加重其疾病,延误其疾病的治疗,若将其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不能产生社会危害性。因此,辩护人申请贵局将丘某某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此致

H市公安局F分局


申请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何天云律师

202*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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