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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7-12 18:15
写作核心提示:
标题:施工合同贷款作文注意事项
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施工合同贷款在保障工程项目顺利进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撰写关于施工合同贷款的作文,有助于提高人们对这一领域的认识。以下是一些写作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明确写作目的
在动笔之前,首先要明确写作目的。是为了普及施工合同贷款知识、探讨相关政策法规,还是分析行业现状、提出改进建议?明确目的有助于使文章更有针对性。
二、掌握基本概念
在作文中,应准确阐述施工合同贷款的定义、特点、适用范围等基本概念。对于相关术语,如“保证”、“抵押”、“担保”等,也要给出清晰解释。
三、关注政策法规
施工合同贷款涉及众多政策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在作文中,要关注这些法律法规,确保文章内容的合规性。
四、分析行业现状
了解当前我国施工合同贷款行业的现状,包括贷款政策、市场环境、企业需求等。通过分析,可以提出针对性的建议,为行业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五、阐述贷款流程
详细描述施工合同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等流程,使读者对贷款过程有清晰的认识。在描述过程中,注意突出关键环节,如抵押物评估、贷款利率等。
六、强调风险管理
施工合同贷款涉及较高的风险,因此在作文中要强调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可以从以下方面展开:
1. 风险识别:
因贷款实际用途和合同约定不符等3项主要违法违规行为,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禾城农商行”)被罚款115万元,同时有4名责任人领罚。
6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嘉兴监管分局披露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禾城农商行被罚款115万元,涉及的主要违法违规行为有:发放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贷款实际用途和合同约定不符;未按项目资本金到位比例、项目工程进度发放贷款,贷款实际用途和合同约定不符;贷后管理不到位,贷款实际用途和合同约定不符。
同时,有4名责任人领罚。
具体看,时任禾城农商行副行长商晓明被警告并罚款5万元,涉及的主要违法违规行为有:发放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贷款实际用途和合同约定不符;未按项目资本金到位比例、项目工程进度发放贷款,贷款实际用途和合同约定不符;贷后管理不到位,贷款实际用途和合同约定不符。
时任禾城农商行新塍支行行长何宏被警告,涉及的主要违法违规行为有:贷后管理不到位,贷款实际用途和合同约定不符。
时任禾城农商行王店支行行长张杰被警告,涉及的主要违法违规行为有:发放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贷款实际用途和合同约定不符。
时任禾城农商行凤桥支行行长洪瑜被警告,涉及的主要违法违规行为有:未按项目资本金到位比例、项目工程进度发放贷款,贷款实际用途和合同约定不符。
澎湃新闻据禾城农商行年报计算,2024年,禾城农商行实现营业收入34.93亿元,同比增下降5.77%;实现净利润6.93亿元,同比下降3.73%。截至2024年末,禾城农商行资产总额962.07亿元,较年初增长8.71%;不良率0.99%,较年初上升0.09个百分点。
“报告期内,受整体经济形势影响,本行逾期贷款仍维持在高位。报告期末,逾期贷款余额9.07亿元,比年初上升1.75亿元,逾期率1.66%,比年初上升0.27个百分点。逾期贷款与五级不良贷款比例168.44%,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比例88.87%。 ”禾城农商行在2024年年度报告中表示。
年报显示,禾城农商行前身为农村信用社,2005年6月由辖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发起成立了浙江禾城农村合作银行,2013年3月改制为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4年末,该行注册资本约8.5亿元,实收资本约8.5亿元。
澎湃新闻记者 林倩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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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
吉林省洋帆置业有限公司、吉林天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申293号【案由】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经过】再审申请人吉林省洋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吉林天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吉民终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裁判精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二、关于洋帆公司应否承担年利率7.125%债务利息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洋帆公司作为案涉工程发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价款是其应当履行的主要合同义务,因其未依约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致使天宇公司为完成案涉工程向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并以年利率7.125%向银行支付贷款利息,此利息系天宇公司依约履行合同过程中受到的损失。故此,原审判决洋帆公司给付天宇公司欠付工程款时按照贷款年利率7.125%承担债务利息,符合案件实际和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站部分资源搜集整理于互联网或者网友提供,仅供学习与交流使用,如果不小心侵犯到你的权益,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该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