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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写《购房合同 转让》才能拿满分?(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10-15 19:13

怎么写《购房合同

写作核心提示:

这是一篇关于签订购房合同转让时应注意的事项的作文:
"购房合同转让:注意事项全解析"
在房地产交易日益活跃的今天,购房合同转让作为一种特殊的交易形式,为某些特定情况下的买卖双方提供了便利。然而,相较于直接的房屋买卖,购房合同转让涉及原买卖双方及新受让方三方,其法律关系更为复杂,潜在风险也相应增加。因此,在签订购房合同转让协议时,必须格外谨慎,注意一系列关键事项,以保障自身权益,规避法律风险。
"一、 核心法律关系与主体资格的审查"
首先,必须明确转让的是哪一份购房合同,以及合同项下的法律关系。转让的核心是原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特别是"房屋所有权"的转移问题。需要审查原合同是否明确、合法,是否存在重大瑕疵,如合同是否已被公证、是否已办理或正在办理抵押登记等。其次,要严格审查三方主体的资格。转让人(原合同中的买方或卖方)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证明其对所转让合同项下的权利拥有合法、清晰的来源。受让方(新买方)同样需要具备相应的购买能力和资格,且其购买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务必核实所有参与方的身份信息,确保真实有效。
"二、 原合同条款的清晰确认与理解"
转让协议的签订,本质上是对原购房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

买卖房屋绕开中介私下过户?法院:要付2.7万元中介费

极目新闻记者 袁超一

通讯员 江祺 冯亚莉

中介公司精心匹配房源、促成签约,不料买卖双方竟绕过中介私下完成交易,意图逃避中介费。这起典型的“跳单”事件最终闹上法庭。近日,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人民法院调解了这起中介合同纠纷,给企图耍“小聪明”的违约方上了一课。

蕲春法院

2024年1月,孟某因购房需要找到蕲春某房屋中介公司,郭某因需要出售房屋也找到该房屋中介公司。该中介帮助孟某匹配到郭某的房源,并最终促成孟、郭二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买卖双方若绕过中介公司完成交易,需向中介方支付总房价3%的违约金。

然而,合同签订后,房屋买卖双方为规避中介费用,绕过中介公司,私下完成了房屋过户手续。

经多次沟通无果,某房屋中介公司向蕲春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孟某和郭某共同支付中介费及违约金共计41900元。

审理与调解:案件受理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快速推进。承办法官聚焦中介行业诚信生态,积极组织调解,向原、被告释明“跳单”违背诚信原则及法律后果。

最终,在法官的多次沟通和释法说理下,双方达成和解。当场,卖方郭某支付中介费15000元,买方孟某支付中介费12000元。

案件承办法官介绍,本案中,孟某与郭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跳单”,即委托人在接受中介服务后,利用其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该行为不仅违背契约精神,更直接违反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中介公司依约履行了提供适配房源、促成签订合同等义务,享有获取报酬的权利。买卖双方在明知与中介公司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仍选择“跳单”,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支付中介费并承担违约责任。“跳单”行为损害了中介服务的价值,破坏了市场信任基础,还可能面临诉讼风险与经济赔偿。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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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村买宅基地,合同是否有效?法院判了!


近年来,

不少人前往农村“买地建房”,

但是,农村宅基地买卖合法吗?

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否购买?

近日,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依法审结一起涉农村宅基地的合同纠纷案件。


老夏与老郭分属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018年9月,二人签订《房屋地基买卖合同》,约定老夏向老郭购买其位于某村的房屋地基,总价款20.5万元。

合同明确:签订当日老夏支付15万元,待老郭办妥国土手续、建房证及房屋过户手续后,老夏支付剩余5.5万元;任何一方违约需赔偿对方全部经济损失,若老郭违约,需退还老夏全部资金并按年2%支付利息;若因政府原因导致无法出售地基或办理证件,老郭需无条件退还全部资金。

合同签订后,老夏依约支付15万元,但老郭始终未履行办证义务,老夏亦未在案涉土地上建房。老夏诉至法院,主张老郭怠于履行义务,应全额退还已付款项并支付利息。

老郭则辩称,老夏未支付剩余5.5万元,构成违约,要求其支付余款及相应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土地为村集体所有,老夏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双方签订的《房屋地基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无效合同自始至终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取得的钱款,应当予以返还。老郭因合同取得的15万元购地款应返还老夏。因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故对老夏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老郭返还老夏购地款15万元。目前该案已生效。

1. 宅基地自建房的买卖限制

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仅享有使用权,其交易受法律严格限制。合法买卖需满足以下条件:

买卖双方均为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买方无宅基地,且符合分户、外来人口落户等村集体规划要求;

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并完成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一并转让,禁止单独流转;

交易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报乡(镇)政府批准。

本案中,老夏与老郭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符合上述条件,其交易属非法,合同自始无效。

2. 主合同无效对付款条款的影响

付款条款作为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性,其效力依附于主合同。若主合同无效,付款条款亦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钱款应予以返还。

3.宅基地买卖风险提示

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购买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存在相当大的法律和经济风险,相应的房屋买卖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不仅无法完成房屋的过户手续,购房人支付的钱款也将被裁判返还。考虑到诉讼、执行过程中的风险,购房人付出去的钱款也存在不少难以追回的情形,部分购房人甚至会陷入“房财两空”的困境,因此,大家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谨慎购买农村宅基地自建房。



@广西高院

来源: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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