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98聘

写一篇《合同关系 买卖合同关系》小技巧(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10-15 12:12

写一篇《合同关系

写作核心提示:

这是一篇关于撰写关于合同关系,特别是买卖合同关系作文时应注意的事项的文章:
"论买卖合同关系作文:应注意事项之探讨"
合同关系是现代市场经济活动的基础,其中买卖合同作为最常见、最基础的类型,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撰写一篇关于买卖合同关系的作文,无论是作为法律专业的学术探讨,还是作为普及法律知识的科普文章,都需要注意一系列关键事项,以确保文章的准确性、深度和清晰度。以下是一些核心的注意事项:
"一、 准确把握核心概念与法律特征"
1. "定义清晰:" 必须首先明确买卖合同的法律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要清晰界定其主体(出卖人、买受人)、标的物(特定物或种类物)、数量、质量、价款等核心要素。 2. "特征突出:" 买卖合同具有以下基本法律特征:财产关系性、有偿性(等价有偿是核心)、双务性(双方互负义务)、诺成性(一般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为成立)以及转移财产所有权性。在作文中,应围绕这些特征展开论述,分析其如何体现买卖关系的本质。
"二、 深入剖析合同条款的重要性"
买卖合同的履行依赖于具体的合同条款。作文时应重点关注:
1. "主要条款的解读:" 详细分析标的物

企业经营遇表见代理,合同相对方如何确定?

企业经营过程中遇到合作企业以不是合同相对人为由推卸责任,表见代理情形下合同相对方如何认定,一起来看一则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至12月期间,张某持续向某餐饮公司工商注册地址所在的厨房配送蔬菜水果,总货款金额达33万余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通过微信方式确认订货及付款事宜。某餐饮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曾通过微信支付部分货款15万余元,剩余17万余元货款经多次催要仍未支付。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某餐饮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7万余元,并支付利息。

经查,王某与某餐饮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系男女朋友关系,王某以某餐饮公司名义进行采购,收货地点悬挂该公司营业执照,且王某曾向张某发送公司开票信息及简介PPT,故张某认为买卖合同相对方为某餐饮公司。庭审中,王某虽承认欠款,但称其与公司系厨房租赁关系,债务应由个人承担。某餐饮公司辩称对采购行为不知情,厨房已出租给王某独立经营。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某餐饮公司支付张某剩余货款17万余元及利息。

法官释法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合同相对方的认定。法院查明,张某送货地点为某餐饮公司工商注册地址,该场所悬挂公司营业执照;王某在结算清单上签字且清单抬头标注公司名称;已付货款由某餐饮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账户支付;王某曾向张某发送公司开票信息及宣传资料。王某与公司虽提交《厨房租赁合同》,但未提供租金支付凭证等实际履行证据,且自述因“经营亏损”从未支付租金。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王某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张某作为相对人,有充分理由相信王某代表某餐饮公司进行采购,故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于张某与某餐饮公司之间。某餐饮公司未全面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及支付利息的责任。

法官提示

市场交易须严守契约精神,企业治理应规范内部管理。本案中,某餐饮公司虽辩称与王某存在租赁关系,但未能证明其与王某经营实质分离,且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付款,导致相对人合理信赖王某的行为代表公司,最终承担法律责任。借此提示市场参与者:

1.规范交易行为。企业应完善内部授权管理,明确权责界限,避免因人员行为或场所混同导致表见代理风险;个体经营者应尽量签订书面合同,保留送货凭证、付款记录等核心证据。

2.强化证据意识。纠纷发生时,应提供结算单、沟通记录、付款凭证等链条式证据,以证明合同主体及债务事实。

3.倡导诚信经营。市场主体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主动履行付款义务;企业不得以内部关系对抗善意相对人,切实维护交易安全与市场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嘉商拾话|时移“事”易,合同并非一成不变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编者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良好的营商环境离不开司法保障。上海嘉定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嘉商拾话”第三季!秉承“商事以契为本,法治以诚为基”理念,2025年栏目将聚焦提升企业感受度,以企业关心的问题为导向,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为指引,为企业经营“把脉开方”,持续“说实话”“出实招”“见实效”。 每期新设 “营商问答” 模块,答疑解惑、化繁为简,给出优化营商最“嘉”解;继续精绘“营商图鉴”,按图索骥、以点带面,提升企业营商最“嘉”感;聚焦 “以案释法”,漫画为引、授渔予企,助力法治营商最“嘉”速。

本期话题:

#时移“事”易,合同并非一成不变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合法有效的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合同条款,依照约定履行义务、行使权利。时移“事”易,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当事人认为原有条款不具备履行条件或者不利于当事人获取更大利益,可以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合同条款的内容进行变更,也可以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进行转让,但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均应符合法律规定。

营商图鉴

营商问答

以案释法

01

被告A公司长期向原告B公司采购货物,双方在2022年期间签订了多份买卖合同,并约定了采购数量、付款方式、付款日期及提货日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被告的销量及仓库容量有限,在每次提货时,均与原告提前协商确定提货的具体数量,并根据实际提货的数量付款,每次提货的数量基本均少于买卖合同约定的数量。原告每次均同意被告的要求并予以配合,且未提出异议。后因原告库存压力增大,于2023年9月要求被告根据买卖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货物所有货物的尾款并一次性提货完毕。被告于2023年10月支付了剩余全部货物的尾款。但原告以被告应当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提货违约金和仓储费等为由,拒绝被告提货,并同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协商一致的方式变更了付款期限、提货数量。原告在长达1年的时间都未对付款期限和提货数量提出异议,并且积极配合被告提货,后又以被告违约为由,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提货违约金和仓储费,显然于法无据。遂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营商问答

02

2022年,张某与某银行签订金融借款合同一份,约定了借款数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银行依照约定向张某发放借款30万元,张某按约偿还部分利息。后张某因经营失败,借款期限届满后无力还款,欠付银行借款本金30万元及相应利息。银行与某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银行将若干债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并附债权明细表,明细表中包含张某欠付银行的本金、利息。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支付本金、利息。诉讼中,张某答辩称,其确实欠付银行本金30万元及利息,但其对债务转让不知情,银行转让债权后未履行通知义务,债权转让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收取银行借款后,未能按约还本付息,已属违约,应当承担还本付息的法律责任;虽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银行在转让债权后通知了债务人,但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债权受让人向法院起诉后,法院已经依法向张某送达了诉状副本,此时债权转让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有权作为受让人主张权利,故法院判决张某向资产管理公司偿还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

营商建议

01

合同可以变更,但要明确、具体、合规。商事主体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如果因为主客观条件所限,导致合同无法按照原有约定履行,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双方应当积极协商,变更的合同内容要明确具体,并保留相关证据,以应对日后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如果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发生纠纷后,可能被法院推定为未变更。还要注意,如果原合同需要办理批准等手续的,变更合同内容亦应遵照相关规定办理。

02

合同权利义务可以转让,但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受让他人转让的合同权利时,应当要求转让人确认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是否通知债务人等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据;受让他人转让的合同义务时,应当要求转让人确认义务的具体情况、转让是否经过债权人的同意等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据。

03

受让债权后,应当及时向债务人主张或提起诉讼。如果受让人没有及时主张债权,可能出现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权证据灭失、债务人仍然向转让人履行债务等情况,造成受让人无法按照预期行使权利。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五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第五百五十条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第五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六条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七条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向受让人主张其对让与人的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让与人为第三人。

债务转移后,新债务人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原债务人为第三人。

当事人一方将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后,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向受让人主张抗辩或者受让人就合同权利义务向对方主张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让与人为第三人。

第四十八条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前已经向让与人履行,受让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仍然向让与人履行,受让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让与人未通知债务人,受让人直接起诉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债权转让事实的,应当认定债权转让自起诉状副本送达时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债务人主张因未通知而给其增加的费用或者造成的损失从认定的债权数额中扣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十九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让与人以债权转让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为由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债权转让通知被依法撤销的除外。

受让人基于债务人对债权真实存在的确认受让债权后,债务人又以该债权不存在为由拒绝向受让人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债权不存在的除外。

第五十条让与人将同一债权转让给两个以上受让人,债务人以已经向最先通知的受让人履行为由主张其不再履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务人明知接受履行的受让人不是最先通知的受让人,最先通知的受让人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或者依据债权转让协议请求让与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先通知的受让人请求接受履行的受让人返还其接受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接受履行的受让人明知该债权在其受让前已经转让给其他受让人的除外。

前款所称最先通知的受让人,是指最先到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受让人。当事人之间对通知到达时间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通知的方式等因素综合判断,而不能仅根据债务人认可的通知时间或者通知记载的时间予以认定。当事人采用邮寄、通讯电子系统等方式发出通知的,人民法院应当以邮戳时间或者通讯电子系统记载的时间等作为认定通知到达时间的依据。

第五十一条第三人加入债务并与债务人约定了追偿权,其履行债务后主张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没有约定追偿权,第三人依照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等的规定,在其已经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范围内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加入债务会损害债务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就其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向加入债务的第三人主张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期主笔:刘荣

上海嘉定法院

二级法官

THE END

来源: 上海嘉定法院

编辑:袁悦

热门标签

相关文档

文章说明

本站部分资源搜集整理于互联网或者网友提供,仅供学习与交流使用,如果不小心侵犯到你的权益,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该资源。

为您推荐

一键复制全文
下载